黑龙江:关于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地和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各相关高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更好地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优秀非遗资源,积极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渠道,提升我省非遗保护理论研究水平,我厅决定开展全省非遗教育基地和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遗教育基地申报
(一)申报对象
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均可申报(已命名的省级非遗教育基地无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重视传承和展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积极探索传承教学新途径,传承工作出成绩、出经验;积极参与当地和上级文旅部门组织的非遗保护、宣传活动。
2.高等院校(含高职)申报基本条件:开设非遗专业或课程,列入正常教学计划;有制定教材或校本教材;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和相关专业研究人员;该专业(课程)已形成较强的特色和优势;具有较为明显的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办学知名度。
3.中学(含中专、职高、技校)和小学申报基本条件:开设非遗教学实验课程,有计划聘请非遗项目传承人进校授课,开展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传习活动,有较好成效。
(三)申报办法
1.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传承教学活动成果材料(含试听材料),报当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每个市(地)原则上可推荐2所学校],会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属、省属高等院校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报。
2.省文化和旅游厅经审核、评定、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命名为“黑龙江省非遗教育基地”并颁发标牌。
二、非遗研究基地申报
(一)申报对象
省内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各级非遗保护中心、省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已命名的省级非遗研究基地无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关注支持非遗保护工作。有专门从事非遗研究和保护的机构,并拥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2.对非遗研究活动有一定经费保障或扶持,并能够经常开展非遗调查、研究、教学等活动。
3.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中,已经获得过相关研究成果、科研成果,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研究的工作规划。有展示和宣传活动经历的单位优先考虑。
(三)申报办法
1.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将本地拟推荐的非遗研究基地名单和书面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直其它单位和高校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2.省文化和旅游厅经审核、评定、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命名为“黑龙江省非遗研究基地”并颁发标牌。
三、有关要求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各相关高校、省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非遗教育基地和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会商,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 系 人:王春艳 联系电话:0451-82640443
电子邮箱:whtfyc@163.com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208室(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
邮编:150001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