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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厅直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全省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辽宁省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道路与桥梁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筑养路机械、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工程以及轨道交通8个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21年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交人发〔2007〕181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评价方式
  交通行业职称评审采取评审专家审卷、量化评分、个人答辩、评审小组初评、评委会评定等程序进行,最终由评委会投票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参加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人员不进行个人答辩。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相关材料时,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坚持“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
  (二)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龙源网”、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材料;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人员提交业绩成果证书(含专利、实用新型证书)时,应同时提交该成果相应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原件。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标准条件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论文对待。自2016年起,同一年度发表论文超过2篇的,按2篇计算,且不得在同一月份的同一期刊集中发表。  
  (五)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六)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申报人员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5)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八)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5)“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九)组卷要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1.主卷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申报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公示表》(附件3)。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4,一式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1,一式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
  (3)资历证件。包括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工程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5)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5)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6)其他材料。包括造价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机关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人员)交流任职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8至2020年,每年1份)、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双面打印后贴好照片,一式三份,将申报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4,同时上报电子版表格);
  (4)《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1,正常晋升人员除外);
  (5)主答论文一式三份。
  3.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五、申报程序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上级归口部门审查推荐的申报程序。各单位在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当统一填写《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附件2,同时附电子版)。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的材料,不予受理。
  (一)申报程序。正高级工程师申报:各市申报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直接报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盖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
  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直接报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盖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
  (二)为更加精确细分专业类别,参评人员需根据本人近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业绩,确定参评方向。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细分为“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养护、试验检测”6个方向,交通工程专业细分为“交通土建、机电工程”2个方向,其他专业不细分专业方向。  
  (三)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采取综合考评和民主测评等方式,确定推荐档次,A档为考评结果较好、重点推荐,B档为考评通过,一般推荐。A、B档分别占同等级申报人员的20%和80%。推荐结果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地方单位上报材料还须经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双重审核盖章。对未经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省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实行评前公示制度。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以及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奖项等情况,统一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开展评审工作。
  (六)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资历、工作业绩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获奖证书、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以下达时间为准;论文、著作以正式出版时间为准)。
  六、报卷时间及报卷地点
  报卷时间:8月1日-8月15日,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卷,过期不予受理。
  报卷地点:省交通运输厅东配楼310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十九号)。
  联 系 人: 吕忻                                                                                                                                                                                                                                                                                       
  联系电话:(024)23868879
  传    真:(024)23868879 
  七、其他事项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人员参评(考)交通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由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否则所取得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二)参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
  (三)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拟定于9月下旬,紧密结合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参评人员的答辩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021年报评工作所需表格请在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t.ln.gov.cn)下载。
 
  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15日

发布时间:2021-06-18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