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2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要求
1.评估对象。针对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立项单位。进入绩效评估时间节点的立项单位可自主申请,过期视同自动放弃(详见附件)。
2.评估材料准备。根据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的建设内容与要求,撰写评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
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估申请书
(2)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3)评估单位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小于100万元的,提交评估期限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申请支持资金及配套资金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及附件)、不低于30%的记账凭证;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大于或等于100万元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单位须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相关要求填报经费决算信息。
(4)能够反映评估期内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的证明材料。
3.支持金额。申请额度按当年度实际预算统筹考虑,不超过立项单位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立项当年度项目指南对应专题规定的额度。
4.评估内容。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包括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三大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服务绩效为评估重点,示范特色主要包括参加国家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改革试点任务、创新性举措和典型案例等。
5.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提供技术性收入(主要指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或技术交易等相关信息的,应提供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编号信息(清单)。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二、申报方式
1.本通知公开发布。有关机构通过“上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vc.stcsm.sh.gov.cn)网站,点击运行绩效模块(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进行网上填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00,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16:30。
三、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四、评估结果公示
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异议。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