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直接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1492号
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为及时跟踪了解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试点项目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选取部分重点试点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联系试点项目
(一)辽宁大连瓦房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连云港徐圩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福建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江西上饶经开区马鞍山南片区光伏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山东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河南洛阳市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云南文山州西畴兴街出口贸易加工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陕西富平区域综合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甘肃瓜州柳沟综合物流及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相关要求
(一)建立直接联系项目定期直报制度。请直接联系项目业主每月5日前向直接联系司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尚未确定项目业主的,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二)加强对直接联系项目的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电力司、市场监管司对相关试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和协调推动。对项目推进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直接联系司局要加强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协调解决意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运行。
(三)请各地区尽快协调确定相关试点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11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联系人:郭寅昌、冀朝旭,电 话:010—68505505、58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