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8〕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选择采取现场调研、集中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并组织各示范园创建单位参照大纲格式撰写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1),填报定量分析表(详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以自评价报告和定量分析表为主要依据,委托第三方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对示范园创建单位予以认定。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认真把关,确保自评价报告和定量分析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务必做到条理清晰、数据详实、亮点突出。
二、在开展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撰写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工作报告,总结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下一步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注明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的得分情况及推荐排序。报告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也可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名义上报。
三、示范园认定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七部门将综合考虑模式类型和区域特点,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据各省(区、市)初评报告中的排序情况,对排名靠前、符合各地区择优推荐名额要求(详见附件3)的示范园创建单位,经七部门复核后,直接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其余创建单位将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参与评选后,由七部门按名额要求予以认定。
四、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将视首批示范园认定情况适时开展,相关通知另行下发。
五、请各地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示范园初评工作报告,以及各示范园创建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定量分析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以上材料各一份,材料电子版请以省(区、市)为单位,打包后通过纵向网邮箱同步发送至农村经济司农村政策处。
联 系 人:张宇翔
联系电话:(010)68502732 68501654(传真)
附件: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自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