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发布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疆战略,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重大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发布2023年度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范围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行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天山创新团队计划),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5。
二、申报须知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已授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权限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认真遴选推荐,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4.申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且能保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行政单位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7.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所附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8.鼓励推荐、申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军民融合、兵地融合、数字经济、质量与标准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三、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将项目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四、申报时间
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10:00~2023年5月5日20: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排序、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6日20:00。
五、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
2.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以上项目合同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在2022年8月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且在申报时已提交验收报告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6.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7.申报指南明确提出申报限制的。
六、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6)。
2.项目指南中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3.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4.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5.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
6.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7.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陈龙忠0991-3836149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吴楚璇0991-3652231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韩宇0991-383570636752843680751(网上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各类科技计划的详细咨询,请联系各项目指南中的具体联系人。
附件:1.2023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2023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申报指南
3.2023年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特殊培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4.2023年自治区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专项-天山创新团队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5.2023年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