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印发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相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规范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专项围绕“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通过科技专项形式,服务于科技型企业(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生命周期发展,以及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中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的其他企业的金融需求,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及相关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金融创新、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通过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财政性资金。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资金预算规模根据专项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依法注册且征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
(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股权、债权、担保、保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债券加股权”的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服务的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型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和扶持:
(一)贷款贴息;
(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
(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四)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五)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上一年度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不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类型通过借款合同确认。申请补贴支持的创新主体需征信良好且按期还本付息,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且贴息最高为贷款金额的3%(含),每个支持对象贴息额累计最高20万元。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代偿补偿。
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在上一年度认定为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不良贷款损失发生后,银行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1%时,对超过1%且小于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不良贷款损失的3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制定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授信上年度首次达到1亿元规模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1亿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对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贷款进行融资担保时,在上一年度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按照公开征集、自愿参与、政府搭台、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一批有一定金融服务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并从中择优遴选,确定一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贴,对各市上一年度科技金融服务线上子平台建设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服务活动已开展的次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及地市线上子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给予后补助,单个服务机构补助额年度最高100万元。
(四)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时间5年以下(含)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以货币资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可在实缴投资1年后,申请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标准为扣除政府出资后投资额度的2%,最高30万元。同一家投资机构年度获得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五)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围绕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环节,上一年度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个支持对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当年支持对象和类型。对已获得同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进行重复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科技金融专项及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推荐部门、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科技金融专项年度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负责专项的战略研究、方案设计和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组织年度重点任务和项目申报通知的制定与发布,开展年度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实施专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省级财力状况,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核定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各类银行开展申报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对申报该专项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并对其专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推荐部门指申报科技金融专项拟支持对象的主管部门、归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银行等。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区域、本行业的项目征集、申报和初审,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条件,配合做好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的金融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有关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是否按期还本付息、缴纳保险等金融活动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为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
(一)受托协助组织专项项目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绩效评价等,并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
(二)受托协助与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建立良好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择优遴选全省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实施与日常管理,监督业务开展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金融专项及资金的责任主体,承诺并确保所申请项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获批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通知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等凝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当明确申报对象、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归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内金融机构(省、市级分支机构)等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区域、本行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经初步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至指定机构或部门。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及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单位征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专家遴选。遵循公正性、权威性、针对性、合理性、回避性等遴选原则,结合科技金融专项特点,采取随机抽取和推荐指定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参评专家。评审专家应由技术、金融、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原则上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原则上采用集中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现场汇报答辩、网络答辩和专家集中评议等方式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采用随机抽查或全部考察的方式开展,也可以委托项目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以及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科技创新与研发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按照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专家评审打分结果及现场考察情况,形成项目立项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党组研究审议后明确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经公示无异议的立项项目,下达资金文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本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自行确定用于科技创新、科技金融及服务活动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科技金融专项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以及专项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工作,并将绩效自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结合绩效自评价情况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以后的预算编制工作中。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负责设置承担项目的绩效指标,并按要求完成承担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