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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省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建设,规范运行管理,根据《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联合创新平台是指云南省内的创新主体与国外合作运行管理,有效汇集国内外优势资源开展联合研究的高水平开放创新合作平台,分为联合实验室和联合研发中心。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是指瞄准国际前沿科学,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外联合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平台。以特定研究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与单一国家(地区)合作的称为双边共建联合实验室;以多领域交叉研究为基础,与国际组织(协会)或多个国家(地区)合作的称为多边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际前沿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探索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提出创新思路、申报国际专利、制定国际标准,持续产出原始创新成果。

(二)对接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创新需求,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解决共性科学问题,推动学科发展和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组织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场地、仪器、设施、设备等创新资源,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国际科技影响力。

第四条 联合研发中心是指面向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发展创新需求,与国外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制、产品研发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研究的科研平台。在国外建立研发实体的称为海外联合研发中心,在国内建立研发实体的称为国际联合研发中心。联合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智力等优势创新资源,联合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开展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推动国内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周边国家的示范应用。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联合研发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引进培养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国际科技成果孵化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运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放择优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属地管辖原则。在开展科学研究和运行管理的过程中,中外合作各方必须遵守国际联合创新平台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三)共建共享原则。以对等合作为基础,由政府引导,社会投入,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企业的设施、设备和智力优势,按照签署的合作协议共建、共管、共享。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立项、支持、指导、监督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定期评估验收和动态调整,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二)推荐部门负责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审核,配合云南省科技厅做好监督管理,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为国际联合创新平台提供配套经费、场地、设施、设备、人才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运行管理中的问题,按期参加评估验收。

(四)参与单位是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的配合单位,主要负责推进落实合作协议中确定的研究任务,在经费投入、研究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配合牵头单位按期参加评估验收。

第七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设置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评估验收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云南省科技厅根据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需求,采取自上而下组织、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支持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是在云南省内设立1年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企业等各类独立法人创新主体,承诺对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

(二)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符合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符合云南省服务周边外交重点领域。

(三)牵头单位与国外参与单位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已开展实质性合作1年及以上。合作机制完善,合作各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确定各方责任义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合作方案,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四)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外籍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国际联合创新平台主任应是牵头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或与牵头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外语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实力,近5年来牵头1项或参与3项及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配备先进科研设施设备,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研究场地。

(二)围绕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开展持续、深入、系统的研究,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或解决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路和方法。

第十一条 联合研发中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产业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及成效,近5年来完成10项及以上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并示范应用。拥有技术和产品研发、试验、验证设施设备,具备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场地。

(二)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的能力,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各方应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密切开展合作研究,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确保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促进国际优势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科技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十三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不断扩大平台规模,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科技影响力。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的规定予以立项,支持强度100—300万元。其中牵头单位是企业的,自筹货币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比不低于3:1。在相同研究领域组建过同类型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与云南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应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等,其中实施内容应明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5方面内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实行牵头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牵头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鼓励有条件的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主任。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工作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合作各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将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

第十八条 鼓励国际联合创新平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选择研究课题,积极争取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应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和人员,切实做好敏感和涉密信息保存、保护和使用管理,制定敏感和涉密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中因违法违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自行承担;产生的纠纷,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合作单位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开展以下评估工作:

(一)中期评估。对财政资助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国际联合创新平台,云南省科技厅于项目实施一年半后,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通报之日起15日内提交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项目验收。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由牵头单位向云南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云南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3号)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结果为通过的,在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云南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对拒不退回经费的承担单位,云南省科技厅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并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二十四条 验收通过满2年后,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大于参评总数的10%:

(一)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经费支持。

(二)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经费支持。

(三)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每年11月30日前向云南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情况将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资格:

(一)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中期评估或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已不具备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运行管理条件的;

(四)其他应予以取消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估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研究方向)国际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英文名称“Yunnan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R&D Center)of XX”。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办理。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

发布时间:2022-06-21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