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征求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等为辅进行分配,采用前资助、后补助、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方式。后补助资金由本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支出。对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采取经费包干制,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面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做好项目资金整体调度;
(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适时组织实施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项目库,执行已批复预算,并按规范组织公开工作;
(三)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配合做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完善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配套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和监督项目参加单位规范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
(四)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改革和完善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解决报销繁和报销难问题。积极推行项目经费数字化、无纸化报销,进一步提高报账效率。
(七)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落实32号文第一条】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落实32号文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辅助条件及管理费用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所需费用可从间接费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确定间接费比例。【落实32号文第十条】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落实32号文第七条】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科技部门开展与实施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包含产出、效益、满意度三类三级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落实32号文第一条】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预算编制时应提供各项分项费用预算,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只需编制简要的预算说明。【落实32号文第一条】
第十九条 按固定金额补助项目不需编制预算,不开展预算评审。实行经费包干制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可不编制预算。探索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落实32号文第三条】。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与项目技术评审“三和一”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落实32号文第一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评审等四个部分的内容,绩效目标评审低于规定分数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参考预算评审结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确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省科技厅(或其授权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含预算)。项目合同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含预算)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正式函报省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省财政厅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额度下达,由省科技厅转拨的非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下达额度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落实32号文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 在指标下达环节,简化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经济分类科目填报,在资金使用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需要在款级科目之间进行指标额度调剂,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参加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课题)参加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用款计划进度安排拨付金额,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落实32号文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省财政厅要加快审批流程,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落实32号文第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落实32号文第七条】。项目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落实32号文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具体说明理由报单位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预算调剂。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他经费调剂审批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落实32号文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加快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考核不做硬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落实32号文第六条】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参加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组织开展结题审计或按要求如实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省财政支持经费达到限额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和抽查。包干制、揭榜制以及省财政支持经费在限额以下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由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作为结题依据,不进行结题审计。【落实32号文第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对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八)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正负面清单,明确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落实32号文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项目上年度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20〕5号)同时废止。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
2.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
3.配套资金承诺书(范本)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报销。项目承担单位制订的管理办法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作为审计、财务评审或检查的依据。
(2)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预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相关支出。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重大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安排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可在该科目中编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等可在该科目中列支。其他支出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及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及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1)会议形式(含网络视频会议)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的条件为:由两院院士主持,邀请省内外全国知名专家人数占出席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咨询活动,全部专家可按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发放。
(2)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除按照会议形式咨询的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外,同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3)通讯形式(信涵、邮件)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150元(税后)。
(4)网络形式(系统中)专家咨询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300元(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税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附件2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
概述: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的基本情况(含现有设备仪器情况)、财务状况,科研、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一、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总预算(若有参加单位的需说明各参加单位的资金预算额度)、来源构成及分年度使用计划。
二、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 |
指标值 |
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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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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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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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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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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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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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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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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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指 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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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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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科目说明预算支出主要内容及测算依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应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科目,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分别进行具体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 间接费用(简要说明)
附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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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购置设备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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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功能和技术指标 |
单价(万元/台套) |
数量(台套)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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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 单位 |
存放置单位(地点) |
购置 设备 类型 |
主要生产厂家及国别 |
规格 型号 |
拟开放共享范围 |
购置必要性及对项目研究的作用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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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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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万元以下购置设备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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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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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的设备;
2.单价2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填写明细。
附表1-2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合作)资金支出预算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 类型 |
任务分工 |
研究任务负责人 |
合计 |
省级财政资金 |
其他来源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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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其中: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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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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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类型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
2.任务分工的描述应简洁,不超过300字。
四、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评价:
附件3
配套资金承诺书(范本)
(单位全称)为实施
项目,提供 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
(1.其他财政拨款 2.承担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3.银行贷款 4.其他资金)。若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本单位愿意全额退回财政科技项目资金,并接受失信惩戒。
此承诺!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