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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号)、《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新科高字〔2021〕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2. 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需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备案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2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3. 申请自治区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4.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6.南疆四地州和边境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二、申报程序

1.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愿填报《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州市科技局审核。

2. 推荐上报。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书面推荐到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件盖章后,胶装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转换为PDF格式刻录光盘,于2021年10月21日17:00前报送或邮寄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 评审论证。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现场或视频答辩的形式,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4. 确定公告。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备案确定为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组织管理

1.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绩效考评等日常工作。

2. 各地州市应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日常服务,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延伸服务机制与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支持和服务。

3.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自治区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4. 自治区科技厅对地方推荐的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审核,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李林: 0991-3826727、13899922892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一楼110室

邮编:830011

邮  箱:18375088@qq.com

附件:1. 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3.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

                                                         2021年10月9日

发布时间:2021-10-11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