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全面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高新区加快建设成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打造科技与产业发展高地,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示范区。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国家、自治区级高新区建设布局,强化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建立创新发展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区实现自治区级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力争新增国家高新区4家,新增自治区级高新区6家,全区高新区总数达到20家,壮大队伍,推动高新区进位争先。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1000亿元的高新区5家,高新区营业收入超1万亿元;高新区内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园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区比例超65%;高新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广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成为高端创新资源的集聚地、技术创新的枢纽地、创新创业的栖息地,形成1-2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走出一条具有沿边民族地区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道路。
二、优化高新区布局
(四)推动国家高新区创建。加强对创建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筹和指导,促进区域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对获批国家高新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五)新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托现有园区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结合高新区不同发展阶段、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科学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推进以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实现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和统筹布局住宅、科研等配套用地,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多规合一”。对获批自治区级高新区的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或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三、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
(六)大力集聚创新资源。高新区要面向自治区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区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高新区在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飞地”园区,享受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和转化区内外优质科技资源。(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
(七)引进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区内外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者补助。立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关键技术的需求,积极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高新区产业人才需求制定实施高层次人才和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培育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化高新区人才队伍结构。对高新区内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八)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加强技术开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在国家高新区布局自治区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质检中心等重大平台,做大做强做优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九)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新区要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对高新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治区政府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主要用于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单个企业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或科技计划资金中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广泛承接自治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将高新区打造成为推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创新的主阵地、集聚区。(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有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创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或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3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或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坚持市场配置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企业主体和产学研协同相结合、自主转化和成果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中“卡脖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核心,促进研发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中试、进入孵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产教融合,打通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十一)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坚持产业立区,重点引进一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打造优势产业。各高新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推动高新区围绕土地、产业、招商等资源,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分工明确、有较强竞争力且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园区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双轮驱动”。以高新区内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和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水平。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等措施,促进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
(十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创新服务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装备、先进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齐抓,外延式增长与内生式增长并进的快速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及产业化,不断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
(十三)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高新区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链龙头企业。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推动制造业强链补链固链,打造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
(十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依托各类创业创新产业园区、高校和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创业创新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推动建设一批创业创新的支撑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支持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补助,对国家绩效考核评价为A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补助。鼓励发展企业总部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加速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五)培育高新区创新企业群。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各高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认定和研发补助等一系列激励创新政策,引导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骨干企业集聚,加大力度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为核心的高新区创新企业群。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前资助100万元经费支持;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奖励性后补助400万元。推进高新区大型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区内大型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级各类科技项目。 (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
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六)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高新区抢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机遇,发挥中国-东盟对外开放优势,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创新关键国家、节点城市、世界知名高科技园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产业园,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高新区要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协作,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高新区的优势,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趋势,服务园区内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海外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十七)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或各类工业园区等,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国家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周边区域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十八)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积极探索扶持共建、股份合作、托管建设等产业合作模式,辐射带动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和镇街发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共建园区GDP核算、税收分成制度,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完成托管或共建的高新区要明晰四至范围,规范管理机构权责,同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广西税务局)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九)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理顺行政区域与区域内各类园区、功能区的管理、投入、分配机制,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创新发展,做实“一区多园”,强化园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建立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解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促进、财政金融等重大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鼓励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支持高新区创新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将高新区招商、运营、园区管理等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承担。鼓励在兴办模式、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转型,对高新区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切实激发高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
(二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园区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各级政府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实际需要,依法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到位,做到园区事务,园区 办结。在高新区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赋予园区与事权相应的项目审批、土地审批、市场准入审批、住建审批及财务管理等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完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风险补偿+银行信贷”等多种银园合作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创新园区投融资机制,鼓励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牵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工业项目向高新区集中,合理布局,盘活存量土地,有序实施城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和分期供地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资源向用地少、产出高、前景好的项目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比例,比例不得突破规定上限7%,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用地、自有土地、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企业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至15%,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完善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预算和核算体制。鼓励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高新区对当地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对创建国家高新区和新设立自治区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布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四)完善公共配套服务。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与市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市域内交通互联互通,加大高新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比,占比不得突破规定上限15%,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坚决禁止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五)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开展高新区区域生态环境空间评价,编制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优化行业和产业布局,加强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高新区循环化改造和绿色生态园区创建,鼓励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大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的指标权重。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对自治区内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和人事等政策保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础和创新资源等情况,对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加快“以升促建”。(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二十七)落实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实施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对首次进入全国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进行约谈。健全自治区级高新区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对综合排名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或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300万经费支持。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对年度评价考核末2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黄牌警告,并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约谈该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排序末3位的,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进入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对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