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上大科技园专项政策(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0〕4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宝山建设全市科创中心主阵地目标任务,积极承接高校创新项目产业化,打造环上大科技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产业扶持资金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
第三条 适用区域
环上大科技园,包括“一镇、两城、三园”:大场镇、南大智慧城、吴淞创新城、超能新材料产业园、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适用于宝山其他区域。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注册地和税管地在环上大科技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为环上大科技园科技创新建设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有关人员;
(三)为环上大科技园科技创新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一)项目转移转化
支持企业运用符合环上大科技园产业定位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经认定,按项目投入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协同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经认定,对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员奖励,对落地在宝山的转化项目给予奖励经费1:1匹配支持。
(二)高端人才引进
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在环上大科技园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可突破以上最高资助额度,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对在环上大科技园创业的高校院所师生和校友,适当增加申报名额;对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人才落户、人才公寓等政策名额向环上大科技园企业倾斜,统筹管理,支持科研院所引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三)创投基金设立
鼓励在环上大科技园设立创投基金,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四)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包括上海大学在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企业、国内龙头企业在环上大科技园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给予项目投入不高于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五)转移转化服务
鼓励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经认定,每份合同按照实际收取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促成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宝山产业化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六)技术创新投入
鼓励包括上海大学在内的高校院所师生创业,引导校友企业集聚,对入驻环上大科技园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不高于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投入土地、资金、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参与环上大科技园及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并将其作为区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加快相关区域内所属地块转型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经认定后在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七)创新企业集聚
鼓励包括上海大学在内的高校院所师生创业,引导创新企业集聚,对入驻环上大科技园且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给付的租金金额的60%给予补贴,租赁工业厂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上大科技园建设,鼓励存量载体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空间载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转型项目在土地规划、改扩建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高校在宝山建设或共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运营主体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每年对运营主体给予奖励。
(九)降低用地成本
确保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落实,重大项目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按照最高50年期出让;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用地成本,按照底线管理原则,对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最低可按照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实行产业用地地价与项目绩效挂钩,经区政府集体决策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及缴款方式,出让价款最长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且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
(十)转移转化活动
鼓励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