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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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0年11月12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对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制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标准,作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项目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省直有关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核验证、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形式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审核验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验证,将项目情况录入省财政厅涉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审核验证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会商省财政厅确定。
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5个工作日)。
批复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并组织项目单位按时通过“江苏省服务业公共服务云平台”填报下列事项: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实施(建设)内容、投资变化达到原计划的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发生重大变更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级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所在设区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