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市食品集团,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市农业农村委近期将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开展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第一批至第九批监测合格和第十批(2018年)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材料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表中有关财务数字必须与审计报告中的数字一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Excel制表并进行文字和数字输入。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2000字左右)。围绕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情况撰写材料,包括: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2.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3.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4.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等。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1500字左右)。包括:
1.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纳农民就业等方式,带动贫困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2.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3.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4.保护环境的责任;5.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加盖公章。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2018、2019年的交易规模需由商务委等部门出具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含一份原件)。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8—2019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有贷款的企业同时提供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
(七)区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含一份原件)。分别说明该企业2018、2019年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户均增收情况、带动种植面积或饲养量等情况,并附500户带动农户的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一份同年通过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带动农户花名册应由出具带动农户证明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加盖公章。
(八)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说明2018年1月—2019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九)所在地区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说明2018—2019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十)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8-2019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一)市级龙头企业已更名应提供材料。
1.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3.申请更名企业关于企业更名原因的说明(若是因重组改制等原因申请更名的,应提供申请企业与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之间具体关系的详细说明),更名后是否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说明;4.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委出具关于申请为相关企业更名的函。材料1、2、3须加盖企业公章,材料4须加盖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三、监测程序
监测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企业,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见附件4)的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见附件5)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查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提出初步监测意见。
市农业农村委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监测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把关和审核不严,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二)材料报送。
1.监测企业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见附件6)排序后,将纸质材料胶订成册(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连同电子版报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注意:
(1)填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时,各企业应先阅读《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附件2),减少错误发生。
(2)填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和撰写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时,带动的农户数量、户均增收情况、带动种植面积或饲养量等情况应与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附件1填写完成后,要加盖企业公章。
(3)以集团公司名义监测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4)如有以下情况,企业应附证书复印件:企业的商标或品牌以及设立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获得的行业排名、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两品一标”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5)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2.各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⑴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⑵审核合格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3.报送时间。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委产业处,逾期不受理。(初稿不胶装)
4.此件及附表请从snyncwxccyfzc02@tj.gov.cn下载(密码Cyfzc88290062)或在“天农网”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http://nync.tj.gov.cn)。
2020年11月16日
(联系人:单磊蔡楠;联系电话:882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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