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0-2022年财政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9〕65号)精神, 为提高市县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件1-6),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2020年省级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蔬菜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和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
二、项目实施程序
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上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制定本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任务,明确项目验收细则,要按照省上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时间节点向本地财政部门和市(州)项目主管部门报备,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中期监控。市(州)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向省级部门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报备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要求审核汇总县(市、区)分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中期监控情况,并报同级财政和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管理处室(单位)备案。项目实施完毕,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上的安排部署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本地财政部门和市(州)项目主管部门,市(州)项目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将根据全省项目执行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抽查。
三、项目资金监管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财政支农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及时分解绩效目标。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省上下达的分市(州)区域绩效目标,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及时分解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以便开展年中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中期监控和年终绩效自评。
(三)加快实施进度。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按季对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调度,并于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管理处室(单位)。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所有项目原则上要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11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兑付。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做好项目档案收集、自评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来年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下年度相关农业财政项目资金。
(五)严格资金管理。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8〕5号)要求使用管理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实施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资产调拨、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各市县在具体项目实施中,确因客观条件不具备等确实无法实施的,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类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执行。对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附件
1.2020年省级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表
2.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省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3.2020年省级财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4.2020年省级财政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5.2020年省级财政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方案
6.2020年省级财政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