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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实施“群雁计划”促进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群雁计划”促进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群雁计划”促进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精神,主动适应资本市场新形势、新要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落实北京市关于打造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工作部署,聚焦经开区主导产业和六大未来产业体系,坚持把上市培育和服务作为全区重要发展战略,健全完善“头雁引领,鸿雁中坚,雏雁孵化”梯度上市培育体系,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上市服务新生态,特制定本措施。“群雁计划”中雏雁企业是指管理规范且致力于基础能力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企业,鸿雁企业是指完成股改且致力于上市冲刺阶段的企业,头雁企业是指境内外优质上市企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金融强国建设的大局,落实北京市关于打造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工作部署,聚焦经开区主导产业和六大未来产业体系,为企业提供分层分类精准服务,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重点打造“基础能力培育-成长规模加速-成熟发展跃升”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形成以头雁企业为引领、鸿雁企业为中坚、雏雁企业为基石的“雁阵式创新梯队”,构建“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生态协同”的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构建“雁阵式”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通过精准化专业服务、全周期资本生态与梯度化企业培育协同发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集群高地。具体目标如下:

  高水平专业服务更加精准。为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境外等不同板块上市提供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层次资本生态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矩阵”、汇聚顶尖专业团队的“服务网络”与无缝衔接的“政府协同体系”,共同赋能企业成长。

  高质量企业梯队更加健全。至2027年末,力争新增头雁企业10家左右,培育鸿雁企业100家左右,储备雏雁企业1000家左右,建成充满活力的“十百千”雁阵梯队,擦亮“亦企上市”服务名片。

  二、具体举措

  (一)厚植上市培育发展沃土

  第一条 构建上市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全链条培育,实施“群雁计划”,健全完善“雏雁企业-鸿雁企业-头雁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重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成长为资本市场青睐企业,实现跃升发展。(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

  第二条 扩大助企发展的金融供给。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资金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产业园区创新产品供给、优化服务模式,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大政策性金融工具对接,积极对接国家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资金渠道,拓宽企业融资途径。进一步发挥经开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提升金融机构对企服务动力和融资规模。(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财政国资局)

  第三条 打造全周期基金赋能矩阵。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构建“国家级基金-市区级基金-市场化基金”立体化基金矩阵。利用经开区AIC基金集群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参与企业战略配售、锚定投资、基石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区内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做大做强。(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财政国资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亦庄控股、亦庄国投)

  第四条 提高上市培育数字化水平。构建“一企一档”动态企业信息库,形成企业上市全生命周期精准画像。依托经开区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金融专区,借助上交所星企航、深交所培育通等模型,加快拓展“亦企上市”服务功能,打造“全天候、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上市可行性智能诊断”模块,动态对标各板块上市标准,便利企业自我评估,实现“补短板、找差距、定赛道”。(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市双智办)

  (二)打造上市冲刺加速引擎

  第五条 支持上市辅导专业赋能。推动企业治理现代化、运营合规化、资本运作科学化。对聘请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境内上市辅导、境外上市保荐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合计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为200万元。(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

  第六条 汇聚多方服务资源。搭建“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创新生态,举办企业协同发展交流会。积极“借助外脑”,建立由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财务顾问及投资机构组成的上市服务专家顾问库,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服务,助力企业上市发展。(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

  第七条 开展常态化培训走访。强化市区联动,协调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走访座谈企业。发挥交易所服务基地作用,组织开展“亦企上市”系列培训和交流活动,举办“上市预路演”,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发挥金融和行管的“双管家”优势,加强企业走访调研,响应企业上市诉求。(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

  第八条 畅通政务服务通道。持续完善上市服务体系,发挥市区协同联动作用,用好市级企业上市专班机制,形成企业上市服务合力。跟踪重点拟上市企业进度,贯穿辅导、申报、审核问询全流程,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上市申报所需有关证明,依法合规协同北京证监局支持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助推企业辅导验收。搭建企业与证券交易所的沟通桥梁,鼓励企业利用预沟通机制,按要求回复问询意见。(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

  (三)推动上市企业跃升发展

  第九条 鼓励开展多元化资本运作。鼓励头雁企业开展再融资,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元化资本市场工具,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鼓励头雁企业设立CVC基金、开展并购重组,积极利用QFII、QFLP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源,并购优质未盈利资产,实现强链补链、跨行业整合发展。(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亦庄国投)

  第十条 强化募投项目落地保障。加强头雁企业募投资金去向分析,建立股权融资项目储备库、募投项目储备库,积极做好经开区募投项目落地的服务保障。发挥区级基金引领作用,加强与市级基金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储备库项目。(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亦庄国投)

  (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营造安心成长环境。开展上市公司风险排查,定期编制风险排查报告,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的金融风险与网络舆情动态监测预警系统。针对有重大风险信号或负面舆情的企业,由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依法依规建立多部门联合应急响应机制。(责任部门:商务金融局、宣传文化部、社会工作部、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

  第十二条 提升企业家获得感与满意度。用心用情做好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引进核心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按规定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组织企业家走进知名上市公司、链主企业进行对标学习,助力企业家拓展视野、启发思路。(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宣传文化部、组织人事部、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各产业局、市双智办、市集电重大办)

  三、附则

  1.“群雁计划”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分层管理:

  雏雁企业是指管理规范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不符合鸿雁企业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2)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3)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4)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轮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

  鸿雁企业是指申报条件成熟的企业:(一)境内方面,完成股改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3000万元;(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3)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一轮投后估值不低于20亿元。(二)境外方面,已委任保荐人及其他专业顾问筹备境外上市的企业。

  头雁企业是指境内外上市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群雁计划”企业申报流程:(1)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推荐申报或企业自荐申报产生。(2)咨询商务金融局领取并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群雁计划”企业备案表(电子版),材料须真实合法、加盖公章。(3)商务金融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准入并确定企业等级,纳入经开区“群雁计划”。

  3.对纳入群雁计划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计划:(1)已停止经营活动;(2)不配合商务金融局收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3)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一年内未消除;(4)企业违反市场监管、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或司法处罚。

  4.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实际经营,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且纳入经开区“群雁计划”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2025年度发生且符合本措施相关支持条款的,参照本措施予以兑现。本措施各项条款的支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7.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商务金融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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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0 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