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地方资金项目 >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新创业、加强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支持方向。详见《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代为申报的除外);

    2.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于7月1日至7月30日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cn,技术支持电话:96038)在线申报,并打印资金申请表,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政服务大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政服务大厅。

    (二)审核。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 8月20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评审。市经济信息委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行现场颁奖,可不进行第三方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

    (四)确定拟支持名单。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开行政审查会进行项目审查后,由相关处室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请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市经济信息委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函请市财政局按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被同时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不得同时申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绩效奖补,同一运营管理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补。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补、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和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二)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拔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渝经信财审2019005附件.docx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发布时间:2019-07-01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