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材料加快研发创新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开展2023年度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首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省工信厅发布的《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的同品种、同性能指标要求的新材料产品。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要求,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
(二)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2023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达3%及以上。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或依法享有发明专利的使用权。
(三)重点新材料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属于法定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未发生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工信厅政策规定等情形。
三、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以下材料:
(一)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印件。
(三)重点新材料产品2023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以及企业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认为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各地工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工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地工信部门应按《奖励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汇总表》(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胶装成册,加盖公章)报送我厅,同步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一致并刻录光盘)。收件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逾期不予收件。
(三)《指导目录》《支持参考目录》请分别登录工信部(https://www.miit.gov.cn/)和省工信厅(http://gxt.fujian.gov.cn/)网站查询。
联系人:郑 虹,0591-87800679,87569054(传真)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福建经贸大厦7楼712室
电子邮箱: fjxcl@gxt.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2023年度)
2.福建省2023年度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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