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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高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20年、2021年认定的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以及2019年(含)以前立项资助过并已结题验收的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纳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但不纳入本轮奖励范畴)。

二、评价方法与内容

按照《建设方案》,依据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填报的2022年、2023年年报数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打分,并进行排序。

联合实验室重点评价基础条件、科研合作、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示范推广、科技安全等内容。

三、评价材料补充

对于年报数据、相关佐证材料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在绩效评价期间可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登录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选择“管理登录”,登录后点击查看年报,左侧菜单中选择“补正”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应的佐证资料。时间为2024年4月1日—12日24时。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于4月19日24时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排名在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联合实验室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一)对评价“优秀”的联合实验室,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评价“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继续保留资格。

(三)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联合实验室,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陈晟颖、陈培诚,0571-87978953,87995971

系统技术支持:沈涛,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0日



发布时间:2024-03-26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