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开展 环境、数理信息、材料领域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质量,更好支撑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厅继续通过充实提升、调整优化、整合强化、撤销、新建等方式,组织开展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现开展环境、数理信息、材料3个领域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和新建申请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一)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立足全省重大战略需求,认真梳理本地方、本部门各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指导、推动各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审核,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组织推荐工作。
(二)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承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优化重组的重要性,按照优化重组工作要求,对所属各重点实验室进行梳理,整合优势资源,做好本单位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
二、择优推荐
(一)按照“谁主管、谁推荐”的原则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同一申请只能通过第一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并在其他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多头推荐。
(二)同一平台同一年度仅限申报一次省重点实验室或省技术创新中心。已建设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国家或省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或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平台及其人员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科研人员、同一成果、同一仪器设备、同一实验场所等科技资源不得多头申请、重复申请。
(三)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应提前认真阅读并遵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等规定,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关键科技领域,以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为重点,与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方向,特色鲜明,方向明确。
2.依托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所属学科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依托单位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其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实验室相关总量的50%以上。其他依托单位固定人员每家不少于5人,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和前期研发成果。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或博士学位授予点,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企业共建。鼓励产学研用融通发展,鼓励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全部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
3.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事关系须在依托单位。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评价激励有力,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本实验室固定人员须为依托单位工作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省内其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担任固定人员。
4.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依托单位内设独立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独立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经费保障,依托单位承诺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5.严格遵守学风建设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等情况。
6.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7.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省重点实验室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省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环境。
(四)符合下列情况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1.紧密契合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的。
2.省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围绕省级重点专业镇建设的。
3.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领衔并担任主任的。
4.依托单位已建设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5.已获批其他部门或市重点实验室的。
6.与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省外单位共建的。
7.与京津冀地区、雄安新区的优势科研单位合作的。
8.所属细分领域为省内空白或紧缺领域的。
三、注意事项
(一)实验室应强化战略需求导向,符合布局方向和研究任务要求(详见附件),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设定3-5个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2年建设期任务目标应满足通知要求。实验室名称应突出优势和特色,具有辨识度,避免过宽或过窄,不得与其他省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名称重复或近似,不得使用企业名;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优势力量、代表相关领域省内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二)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布局方向)建设一个省重点实验室,遴选特色鲜明、优势显著的科技“特长生”,杜绝同一或相近领域重复建设。
(三)同一依托单位已牵头建设多家省重点实验室的,由依托单位负责对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有重叠,研究方向相近的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或合并,择优重组申报。依托单位可根据建设布局,新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尚未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本次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四)本通知优化重组范围为2021年(含)之前批准的环境、数理信息、材料领域省重点实验室,各省重点实验室须参加且只能参加一次优化重组。未通过重组论证的,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未参加优化重组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五)2022年以来新立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暂不强制纳入重组范围,边建设发展,边整合资源,达到重组后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后通过验收。
(六)符合条件的筹建省重点实验室、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其他类型实验室,可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
(七)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要求,但在某领域创新优势突出或发展急需的平台,也可申报,择优列为省重点实验室筹建对象予以培育。对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加大建设力度,做好筹建工作,达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后,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筹建期限为2年,筹建期满仍未获批为省重点实验室的,自动取消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资格。
(八)对于已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4〕11号)等规定,未按要求完成安全自查自纠的,不得新申请建设。
四、推荐流程及时间
(一) 推荐流程。采取网络填报与书面推荐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推荐。申请单位登录“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https://kjpt.kj15331.com:8443/stpmmp/),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网络申请相关事项请参见网络系统使用说明),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网络申请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推荐”的原则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同一申请只能通过第一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其他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多头推荐。所有提交的相关内容须经脱密处理。
(二)材料报送。申请书在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网络审核通过后,采用A4纸双面下载打印,连同审签后的《申请资格审查表》、相关印证材料,经胶装、盖章后,一并报送指定地点。为减轻科研工作者负担,仅受理原件1份,评审后不予退还;请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留存备查工作。
(三)截止时间。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评审立项。本年度首批网络系统填报提交截止日期2024年5月6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24年5月1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武卫华
联系电话:0351-4061106
(二)材料报送
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实验一室
联系人:郭俊俊
联系电话:0351-5281283,18635116595
地址:太原市平阳路北园街17号
(三)网络系统填报咨询
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网络填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
联系电话:0351-8065503、7199808
附件:
5.环境、数理信息、材料等3个领域涉及重组的省重点实验室清单(单发各实验室)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