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和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文化和体育局、财政局,省直文博单位:近期,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后),对资金管理作出较大调整:一是调整资金分配方式,对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一般项目,采取因素法砍块分配到各省,再由各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二是调整资金补助范围,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并限定不超过一般项目补助的15%;强化了数字化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内容;增加了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保存环境治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等内容。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文物保护项目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做好项目储备并合理分配国家下达的砍块资金,以及统筹安排省级文化遗产补助资金(文物保护部分),建立三年项目滚动规划,现将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和预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整治,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2.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3.考古: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4.可移动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
5.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审核流程
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方案和预算申报三个环节。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国家文物局负责重点项目计划和方案的审核批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负责一般项目计划和方案的审核批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复)。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和省级部门的(除省直文博单位外)项目计划和方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
(一)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核
1.项目计划编制和申报。各地、省直文博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科学统筹规划2020—2022年拟实施的项目,认真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和考古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各地文旅(文物)部门、省直文博单位于2019年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计划书(含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以后每年2月底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发布通知,组织编报项目计划,补充项目滚动规划。隶属于中央部门和省级部门的项目单位,3年内如无保护项目计划,需出具说明,由当地文旅部门一并报送。
2.项目计划审核和批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对有异议的项目计划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19年5月上旬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批复至各地、省直文博单位;将未通过项目计划审核意见等进行书面反馈。以后每年4月上旬提出审核意见。
(二)项目方案的编报和审核
1.项目方案编制和申报。各地、省直文博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或省文旅厅(省文物局)项目计划批复,认真组织编制项目方案,按照项目计划的申报程序,由各地文旅(文物)部门、省直文博单位于6月上旬将项目方案报送到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各地文旅(文物)部门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项目方案审核批复前须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
2.项目方案审核和批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组织第三方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7月上旬,将重点项目方案报送至国家文物局,一般项目方案批复至各地、省直文博单位,并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情况通报各地、省直文博单位。
(三)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核
1.项目预算申报。对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各地、省直文博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或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核准的项目方案编制项目预算,对经费筹措确有困难的、符合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范围的项目,于每年7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市县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同级文旅(文物)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由同级财政、文旅(文物)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
2.申报材料要求。将资金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预(概)算审核意见等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的项目计划、方案文件、经批复的项目方案和预算书的电子版报送到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并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ach.gov.cn)上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3.项目预算审核。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项目计划、保护方案及项目预算进行匹配性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复核后的项目预算评审控制数,将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
4.项目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根据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评审、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于8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支出责任,加强保护、强化管理、加大投入,积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筹措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仅限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每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项。各地文旅(文物)部门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隶属于中央部门和省级部门管理的单位。
(二)强化措施,提高效率。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计划性,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及时编报项目计划、保护方案和项目预算,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文物保护项目顺利申报和实施。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将集中开展项目计划、保护方案的审核工作,定期公布计划和方案批复情况,便于各地及时跟进编报保护方案和项目预算。
项目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项目申报综合协调和文本报送
省文旅厅财务统计处 徐文超 0431-85614186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忠良 0431-88550822
2.项目申报业务咨询和审核批复
(1)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考古项目
省文旅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刘洁
0431-85614131 1815299796@qq.com
(2)近现代建筑、革命文物保护项目
省文旅厅文物资源管理与督察处 吴丽丹
0431-85614135 31599096@qq.com
(3)安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项目
省文旅厅文物资源管理与督察处 万洪滨
0431-85614133 1021473537@qq.com
(4)可移动文物项目
省文旅厅博物馆处 王少亮
0431-85614198 123554364@qq.com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格式)》.doc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