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部署,实施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根据《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8年批复的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已超过5年有效期,可再次申报。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个战略领域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
6.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7.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二)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6.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7.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对照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界面,按照“申报指引”完成申报。
(二)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登入“浙政钉工作台-省科技厅掌上政务-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通过“企业培育”场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查验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填写《科技领军企业推荐汇总表》《科技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表格模板在系统中下载),并在线上报至省科技厅。
四、其他事项
(一)知识产权数量情况可截至2023年6月底,其他申报数据均截至2022年底。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采用限额推荐,各设区市推荐限额数详见附件。科技领军企业不采取限额推荐。
(三)设区市科技局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7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政策咨询 许 斌,电话:0571-87051058
技术咨询 沈 涛,电话:0571-85151402
省科技厅 吴扬青,电话:0571-8705403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