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效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3〕2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
2.设立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资金,具有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制和政策。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配备了专职人员。
4.具有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载体,能够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
5.近2年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研发机构5家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不少于10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满1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2.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上升或稳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产品(服务)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
4.近2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等1项以上。
5.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近2年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形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示范特色鲜明,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
二、支持政策
1.坚持统筹布局、突出特色、上下联动,合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共同培育示范企业发展。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
2.对首次认定的示范基地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由示范基地统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
3.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平台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
4.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等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时,将示范企业纳入“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科技金融补助支持范围。
5.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科研骨干申请自治区人才培养、引进等项目。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l.nxinfo.org.cn),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模块填写申报书。
1.申报示范基地需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
(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制和政策佐证材料;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建设佐证材料;
(4)近2年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立项文件、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佐证材料;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示范企业需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
(2)近2年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相关行业准入或许可等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等);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措施,与高校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
(5)近2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等;
(6)承担过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文件、近2年转化科技成果形成产值的佐证材料;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流程。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市县(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逐级审查。初审合格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示范基地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委会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申报时间。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明辉 0951-6087161
李 营 0951-8238005
刘 峰 0951-5020588
技术支持: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