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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组织做好天津市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现就组织做好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2023年申报推荐工作

1.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基本要求和“国家通知”明确的领域范围,在所辖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中遴选拟申报企业,于4月21日前将拟申报企业信息表(附件1)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拟申报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承诺书、评价表及附表、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以此顺序胶装。各申报企业应于5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其中评价表及附表须为Excel格式)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获得推荐资格的企业,应于5月26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二、2023年评价材料上报工作

1. 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做好评价材料报送工作。编制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如企业发生更名或重组,须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请各主管单位对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数据进行核实,并于5月19日前将企业数据核定表(附件3)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各参评企业应于5月19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拟申报企业信息表

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3. 企业数据核定表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井新硕;

联系电话:83605736)


附件:



发布时间:2023-04-11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