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八批)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引领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八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内容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以下简称《通则》)及《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要求,推进绿色工厂创建。请参照《通则》开展自评价,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开展自评价。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组织本地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应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组织本地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对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开展自评价。
二、工作程序
请各市、沈抚示范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辽宁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信资源〔2019〕142号)规定的程序,开展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工作。组织企业(园区)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保证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请各地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在推荐时要充分征求本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推荐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各行业优秀企业(园区)踊跃申报,并于4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自评价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格式见附件2-5)报送我厅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引导。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评价要求等方面的宣贯培训。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部署,组织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积极参与,强化绿色制造理念的宣传引导。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区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持续保持先进性,要对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园区)加强日常管理,如发现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及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将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园区)从名单中除名。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引领本地区制造业绿色转型。鼓励各地发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
联系方式:田 甜,024-86892792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邮编:110032)
附件:
1.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4.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6日
附件:附件1.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doc
附件3. 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doc
附件4. 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doc
附件5.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