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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组织开展 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

特别提示: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和政策解读,企业需于2023年获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2022年度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等政策优惠。考虑到资料审核需要一定时间,且需要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早准备、尽快按程序登记入库。

二、评价流程

(一)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信息表》由系统下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各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我委;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我委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和我委网站(网址:kw.beijing.gov.cn、zgc.beijing.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园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科技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四)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组织获得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季度统计调查,及时填写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五)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六)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开展专题分析,及时提炼报送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以及政策制定、实施效果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区及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咨询电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日


发布时间:2023-03-06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