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工作举措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部署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工作举措》。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2022—2023年)》的工作举措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国科发区〔2022〕22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一)推动落实支持企业创新政策。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根据综合排序择优给予补助。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用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企业创新积分制等创新政策工具。
(二)营造鼓励企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健全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体系,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完善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市级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职称评价政策均适用于民营企业,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人才创新创造潜能。
(三)提升政策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多媒体宣介,主动对接服务企业,推动科技政策“应知尽知”。发挥好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作用,为企业创新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加强科技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形成科技政策纠偏机制。
二、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科技创新决策的机制
(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实施不设门槛、企业主角、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的“揭榜挂帅”新模式。持续完善企业出题、能者破题、政府助题的“科研众包”立项机制。
(五)持续加大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和项目评审的力度。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项目指南制定。对于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市级科技专家库中大幅增加企业专家的数量。推动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发挥智库专家智囊作用,引导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大科技创新规划和重点科技政策面向企业的宣贯力度。
三、引导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六)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改革。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构建“金字塔”型项目体系架构,设立关键性、突破性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头雁”效应,聚焦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颠覆性技术,牵头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企业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打造应用示范;持续壮大科技型平台企业,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七)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统筹行业上下游创新资源,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参与海河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建设,围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协同攻关。
(八)加强企业创新平台载体布局。支持我市骨干企业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建设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究向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等转化,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四、支持企业前瞻布局基础前沿研究
(九)鼓励企业加大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力度。以解决重点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标,鼓励企业参与天津市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多种途径设立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十)支持企业参与建设高水平原始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海河实验室、国家应用数学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推动我市现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新标准进行重组,支持我市企业参与申报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高校创新策源能力,将我市大学科技园打造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准、彰显天津特色的创新策源地、标志区和主平台。
五、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
(十一)大力推动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优化天津市“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机制,重点支持我市“1+3+4”现代工业产业、科技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型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评价,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继续推进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量化积分和多指标综合评价,评选优秀企业,搭建企业与各类创新资源桥梁。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积极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优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
(十三)持续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功能。完善孵化机构“投资+孵化”发展模式,用活用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支持设立瞄准早期项目的天使基金,支持孵化器与我市已有的天使母基金对接,持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功能。发挥产业技术研究院在聚集资源、技术供给、转化孵化、人才输送等方面的功能,优先支持其孵化、培育一批高质量高成长企业。
六、加大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
(十四)加强对企业家的战略引导和服务。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的战略思维和综合能力,丰富科技人才培养模式,综合运用科技人才大讲堂、高层次科技人才研修班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能力。深入实施国家级人才计划,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助力更多企业人才跻身国家级人才计划。
(十五)支持企业集聚高端人才。依托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技领军人才遴选推荐工作,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及其升级版政策。积极搭建招才引智平台,支持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建设,举办科技型企业专场招聘会,支持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允许科技型企业以兼职借聘形式聘用外国高端人才。鼓励引进国际人才,对企业急需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积极协调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科技型企业可直接为聘用的应届外国留学毕业生办理工作许可。
(十六)推动开展创新人才激励。鼓励企业设立人才科技奖励。允许国有科技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选择分红激励或股权激励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进行激励。支持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优化工资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科技人才实行特殊工资管理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评价师、科技创新工程师等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企业依托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深入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择优给予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七、强化对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
(十八)完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搭建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通过“金桥之友”科技金融大讲堂、开展专场融资对接等方式,推动金融资源流向企业。加快推动建立以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为主要业务的平台,搭建更多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通桥梁。
(十九)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投资体系。用好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资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团队创业,倾力培育优质种子企业。用好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推动我市科技成果市场化转移转化。设立天津市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培育引聚高端创新主体资源,前端与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相结合,后端与产业基金相衔接,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投资体系。
(二十)健全企业投融资支持政策。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创新优化“研发贷”“投联贷”等科技型企业专属信贷产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为雏鹰企业量身设计专属的信用类产品。深化“政银保”合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为雏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持续提升“津心融”平台的服务能力,在平台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专区,汇总金融产品、惠企政策及融资案例,为科创企业提供便捷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税务、医保、政府采购等数据研发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深入落实雏鹰企业贷款奖励。
八、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
(二十一)推进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推动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协同互动和科技信息资源向企业共享,持续完善京津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科技创新券互认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机制。对接国家科技文献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可靠的科技信息资源发现服务平台,服务企业创新。推动国家超算天津中心开展十大应用挑战技术攻关,提升国家自主算力应用水平;面向企业提供算力服务,鼓励承接国家战略任务。
(二十二)支持重大应用场景建设。围绕智慧城市、自主算力、智慧港口、车联网、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等六大领域,通过支持打造一批典型场景,推动科技型企业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应用落地。围绕减碳、零碳、负碳,在氢能使用、多能互补、分布式发电、低碳建筑、低碳农业、绿色交通等方面打造应用场景。发挥我市医疗资源聚集优势,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医疗机构参与技术产品创新和应用场景供给的积极性。鼓励产学研医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支持研究型医院、研究型病房建设,以临床应用促进技术或产品迭代发展。支持设计服务、文化和科技融合等领域,积极利用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创意设计、新媒体、文化展演、广播影视、网络动漫等方向拓展更多应用场景。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新产品、新服务的落地应用。
九、加强产学研用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二十三)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产业化。推动企业积极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雄安新区创新发展,加大与北京高水平高校院所合作。遴选、支持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高水平科技成果,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展后续成果推广转化应用。筛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公开披露清单,鼓励企业参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四)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推荐国家级示范基地,引导天津港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大中小企业加强战略合作,推动构建企业主导的融通创新生态,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持续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举办“产研汇”专题活动,搭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企业的合作交流平台。依托国家、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持续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竞赛。
十、提高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
(二十五)推动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力度。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全球研发布局,设立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和中外联合研究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联合实验室,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落实外资研发中心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可享受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十六)加大对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和成果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探索支持在津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标准化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中心作用,聚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需求,开展“走出去”企业培训,强化海外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