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申报2019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补齐基本便民服务设施短板,完善街区生态,保障基础消费,更好满足市民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18〕1384号)等相关文件,现就2019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便民服务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蔬菜零售、早点、便利店、理发、维修、家政、快递等基本便民服务项目,以及提供上述基本便民服务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全市范围内采用投资补助和专项建设任务两种方式支持基本便民服务项目建设。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两种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2号)具体内容执行。
投资补助对象原则上应为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
(二)专项建设任务
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18〕1384号)具体流程操作。
装修改造类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其他类型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三、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8〕13号)等国家及本市投资有关规定,在申报前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总投资及项目投资估算明细、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政府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含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剩余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除上述材料外,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还需书面承诺五年内不改变项目主要经营用途。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向单位(总部)所在区商务部门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关于投资补助。各区商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编制本区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商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将审核结果函告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投资补助。
(二)关于专项建设任务。各区商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编制本区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专项建设任务。
(三)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首批项目应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剩余批次应于7月5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项目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各项手续合法合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接受发展改革、商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指导与监管,确保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效益,项目实现预期效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2019年4月1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蒋烁;联系电话:55590372
市商务局规划建设处 孙健;联系电话:5557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