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申报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均可申报。2020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今年12月31日过期,可自愿重新申报。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数量
本次申报不做数量限制,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示范平台10家。
三、申报材料
1.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人员社保清单及主要服务人员简介(包括学历、职称等);
6.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9.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如有);
10.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申报单位登陆“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60.144.103)进行注册,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申请报告其他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压缩上传,大小不超过50M),同时提交1份纸质版申报材料(须与网络申报系统材料一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企事业单位线上注册申报后,需持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函,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申报时限
网络申报: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17日。
市级主管部门推荐:截止2023年3月24日。
六、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认真阅读申报文件,精心准备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附件1)除表格外,还有其余文字内容,请严格按照报告目录提供完整材料。申报的服务功能类别要根据平台主要业务功能填写不超过3类。线上填报材料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各市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做好申报培训和政策解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核标准,对本地区推荐的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不超过150字),提出推荐意见,确保推荐平台质量,对于不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
3.请各市级主管部门将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市级推荐文件、《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和《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3)等纸质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于2023年3月24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jcggc007@163.com。
4.请省直申报单位于3月24日前将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函和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高邦乔 电话:024-8690666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23447409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附件:
1.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模板
2.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 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4. 真实性声明模板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附件1: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
附件2: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xls
附件3: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附件4:真实性声明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