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科技体制改革攻坚任务,根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省科技厅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共同编制了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现将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获得2022年度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提升奖励的科研单位及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专项等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团队,通过定向委托方式给予跟进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2.企业牵头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项目须符合《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资质条件界定》(附件2),须承诺提供的配套资金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2:1。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项目,项目团队前3名科研人员过去3年(2020-2022年)应承担横向课题或四技合同收入经费到账额累计要达到50万元及以上(医疗类等公益类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承担过国家和省各类基金计划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可不受横向课题及技术交易额经费到账额限制,作为负责人申报项目。
4.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用。
5.省重点研发计划优先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创建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产业化方向明确的项目,须有省内合作企业联合申报且承诺提供的配套资金与申请省拨经费比例不低于2:1。
(二)申报人员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项目负责人非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不符合年龄要求又确需申报的,应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其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受聘于我省科研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等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三)申报限项要求
1.按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科研人员进行限项管理。
2.企业同时可承担在研项目数量应符合《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资质条件界定》。
(四)技术就绪度与先进性评估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就绪度4-6级的项目,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一般应达到7-9级,原则上项目完成后技术就绪度应有3级以上提高,各申报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按照要求对现有及完成时技术就绪度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如实阐述(参照附件3)。省科技厅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填报的技术就绪度及技术先进性情况进行评估,对技术就绪度不符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的申报项目降低支持经费额度或取消支持资格等。
三、实施期限及经费额度
(一)实施期限
实施期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成熟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经费额度
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请与指南推荐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定。国家项目跟进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在60-120万元之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省科技厅根据技术就绪度及财务审核结果最终确定支持额度。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四、申报流程
1.网络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进入首页上方“科技项目”,选择“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栏目,点击“在线办理”。
2.时间要求:申报系统将于2022年12月31日9:00时开放填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17:00时,届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2月3日17:00时推荐系统自动关闭。请申报、推荐单位在此日期前完成有关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应提前与推荐单位沟通,确定申报资格。
(二)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项目申请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请书内容、指标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四)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中支出。
(五)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六)推荐单位要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2019年以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或课题(以国家科技部共享的我省获得项目和课题名单为准,不含科技助力经济项目),成果已在我省应用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项目省级资助或省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持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可依托该成果自行设计后续研究方向及内容,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类别选择“国家项目后续支持”。如国家项目负责人不符合限项要求或自愿放弃,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名章)的委托书,委托国家项目(课题)的团队骨干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申报,委托书自拟格式,与国家项目合同书(包含成员页)一并通过申报系统以“附件”形式上传。已经签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协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省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持。
六、联系方式
(一)国家项目跟进支持
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0451-82633303,82628529
(二)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提升奖励项目
申报该类项目请与推荐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联系。
(三)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451-82651341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