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进一步统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科技计划体系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要求,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决定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类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防止重复申报和多头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平台
(一)纳入统筹范围的平台
1.研发类平台:包括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2.资源共享平台:包括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等。
(二)查重原则
1.分类管理。按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等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之间的平台不实行查重管理,同类的平台实行查重管理。具体如下:
(1)场地。同类平台场地可以共用,但重叠率不能超过50%。
(2)人员。同类平台科研团队的固定骨干人员可以交叉,但重叠率不能超过50%;流动人员更换比例不能超过50%。
(3)设备。同类平台设备(台/套)可以共享,但重叠率不能超过50%。
(4)成果。同类或不同类平台所提供的科技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
(5)负责人。作为同类平台的负责人,最多不超过2个。
2.分级管理。已经设立的国家级平台,不能再设立省级平台,可纳入省级平台支持范围;从省级平台升到国家级平台的,省级平台可保留。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所管理平台(纳入统筹范围)的场地、人员、设备、成果、经费等情况,为统筹管理打好基础。
2.省科技厅将给予纳入统筹范围的省级平台三年过渡期。三年后,通过撤销、合并、整合等措施,优化布局,完善结构。
3.省级各平台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4.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平台,按照平台所属分类适用不同管理原则;新建的研发类和资源共享类平台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查重原则执行。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公布省级各平台的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
二、研发类项目
(一)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限报范围
1.省重点研发项目、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等省科技厅立项的项目。
2.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需省科技厅备案查重的科研项目。
(二)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限报要求
1.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项目。
2.相同项目(研究内容重复率20%以上),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
3.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申报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年度立项不超过1项。
4.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现场核查时,需提供配套资金来源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立项。原则上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等,需高于企业所有申报和在研省级科技专项研发类项目承诺配套资金的总和。
(三)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报的研发类项目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