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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征集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属本科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为扎实做好2023年度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择优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4个方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我省重大任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1.支持范围: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科研能力提升情况、基础研究成果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支持范围: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科研能力提升情况、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范围: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申报。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移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内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申报,通过项目实施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支持东西部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情况、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数量、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民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的当年执行完毕,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引导资金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

(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引导资金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农业类企业、山区26县或海岛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研究(建设)内容已获(曾获)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

(二)限项要求

设区市限项数:杭州14项,温州11项,湖州7项,嘉兴11项,绍兴11项,金华10项,丽水10项,衢州10项,台州9项,舟山10项。省属本科高校各2项,省属科研院所各1项,浙江大学附属医院各2项,省属企业各1项。省级科技特派团项目不占限额数。

(三)绩效报送要求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一般应于当年年底报送项目实施绩效的要求,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绩效以2023年可实现的绩效为主填报,项目实施周期可涵盖2023—2024年。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后点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入填报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22年10月27日开放填报,2022年11月2日17:30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11月3日17:30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省科技厅将视情常年动态征集储备项目。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项目中心: 马钰婷 0571-81051634

技术支持: 袁凯华 0571-85118011

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

史  杰 0571-87054693 (规划处)


附件:1.2023年拟支持项目建议表(示例).docx

附件:2.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11-02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