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的通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和正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要积极参加科技部组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网上路径
企业登录科技部官网(https://www.most.gov.cn/index.html),在“政务服务平台”板块寻找“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端口进入,然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申报系统将于10月14日24时关闭)。丰台区科信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联系电话:63811088、83656327。
三、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享受“直通车”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
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