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政策法规 >

青海:关于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异地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常年受理异地搬迁备案申请。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填报。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完成附件1中全部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审核与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迁入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实。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其他事项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且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可享受青海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产值过亿元且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再奖励90万元;在原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创新券服务,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可申领创新券20万元等优惠政策。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付  蓉  陈  智 0971-6141115 0971-630052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高亚锋  彭文博 0971-8244566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材料清单.doc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doc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发布时间:2022-08-24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