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全省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赋能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四个面向”,以需求为牵引、产业化为目的、企业为主体,强化工业互联网思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育强创新主体和转化主体,强化中试孵化、对接交易、科技金融支撑,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下好创新“先手棋”,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基本形成,敢于转化、乐于转化、便于转化、善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更加优化,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更加完善,努力成为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样板省份,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3500亿元,累计转化省内外科技成果超过10万项,累计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万家。
二、破除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
(一)重构成果转化评价与考核制度。
改革评价机制。落实中央部署,推进“三评”改革,出台系列配套制度,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权重,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减少论文数量要求。(省委组织部牵头改革人才评价工作,省教育厅牵头改革高校评价工作,省科技厅牵头改革院所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寻找和承担科研课题的动力,高校院所承担单个横向课题实际到账总金额3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合作单位验收的,可视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赋予高校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励经费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省科技厅牵头)
改革考核机制。建立研发经费投入持续增加机制,各市应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单项考核。(省教育厅牵头对高校考核,省科技厅牵头对院所考核)指导高校院所完善制度,对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进行分类激励,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并在指标分配中予以倾斜。(省教育厅对高校指导,省科技厅对院所指导)将输出技术合同在皖转化的数量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指标,将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各级政府、园区领导班子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指标。(省委组织部牵头)对各级财政稳定支持的研发平台,将财政支持经费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省财政厅牵头)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双聘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与原单位共享,可作为有关部门对原单位考核的科研业绩,发表的论文与原单位联合署名。(省科技厅对接国家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对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在高校试点开展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制定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取酬管理试行办法。打破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采取“双聘制”,推动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构建新型科研攻关体制。
改革重大科研任务形成与实施机制。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成立省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来自企业科技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由科学家和企业家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凝练真正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形成“卡脖子”技术攻坚清单,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招募攻坚单位或团队,以“军令状”方式签订攻坚合同。对难度大、风险大的项目采用“赛马制”。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基于信任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建立非共识、颠覆性创新项目发现、遴选、资助机制。开展科技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省科技厅牵头)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重大科研任务,探索建立直接委托机制和“军令状”责任制。针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所属机构领衔青年科学家,建立稳定科研经费支持机制,由领衔青年科学家自主确定科研课题、选聘科研团队、安排经费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构建赋权与尽职免责机制。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在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以及国家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在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的前提下,国有资产审计、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及破产清算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省科技厅牵头)授权高校院所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省财政厅牵头)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在赋权改革试点单位编制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报本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科技厅牵头)高校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省审计厅牵头)
(四)构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贯通机制。
建立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任务清单、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任务清单,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衔接省科技攻尖等计划项目。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院所,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领域创建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立稳定支持方式和长周期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牵头)建立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引导机制,推动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或者独立建立基础研究基金,企业可根据产业技术需求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与高校院所协同实施,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基金冠名权。(省科技厅牵头)
优化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动态捕捉机制,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先导技术概念验证中心,组建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科学装置服务机构,服务利用大科学装置开展研究的科研团队,发现、挖掘、验证形成的前沿科技成果或衍生成果,滚动实施大科学装置衍生技术转移转化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县(市、区)及开发区选派“科技情报员”,定点联系高能级研发平台,贴身寻找捕捉成果和开展产学研对接。(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探索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方式,以实验堆(BEST)建设为试点,探索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战略成果转化应用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构建成果转移转化供需融合发展机制。
打造“科大硅谷”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组建市场化服务平台公司,搭建一体化服务平台,面向全球遴选专业团队,负责“科大硅谷”建设运营。设立“科大硅谷”全球校友资源事务部,在全球创新资源富集区域布局建设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离岸创新创业中心,深入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领域,每年招引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纳入省新兴产业天使基金群支持范围,赋予人才团队领头人“自主荐才”权。(合肥市人民政府牵头)
充分发挥“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作用,推动研发资源与企业需求精准高效对接。提升“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创新资源整合能力,打通政企数据连接,搭建省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平台体系,打造以“云端应用程序+专业科创平台”为核心的科创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上平台、专家智库聚平台、中小企业用平台。鼓励支持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和团队依托“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发布科研成果,对接技术需求,成为生态服务商,并将转化对接实效纳入单位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业绩,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
加快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学科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引导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针对企业技术难题长期稳定开展研究,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对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给予持续研发或转化支持。(省科技厅牵头)落实扩大高校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举措,探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一揽子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的高校学科专业清单,新增硕博士学位授权优先满足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发展需要。支持省属高校设立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省教育厅牵头)研究完善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满足省属高校院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双链融合”,企业凝练提出技术需求,市、县(市、区)择优给予支持,委托高校院所解题;高校院所通过内部“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研发团队与企业技术人员“混编”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履行技术合作协议。(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选认科技特派员,组建科技特派团,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每年选派500名左右产业链与创新链“双链融合专员”,到县域帮助企业开展技术需求挖掘、对接高校院所和领军企业科技资源和人才团队,服务乡村振兴二、三次产业发展。(省科技厅牵头)健全高校院所科研设施与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机制,支持高校院所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服务费,建立健全实验管理人员激励政策。省级主管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牵头)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
(六)开展创新平台共建专项行动。
制定安徽省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意见,加强创新平台统筹管理。整合省内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优势力量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争抢更多高能级创新平台进入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序列,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建立健全省级重点实验室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省科技厅牵头)推动高校院所与各市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工业互联网,打造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的优势平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对共建的创新平台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用房和引进人才住房等。(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及江淮协同创新中心。省市联动组织实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专项行动。
放宽一个项目周期内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专项)数量限制,企业承担科技攻关计划(专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省科技厅牵头)每年从高校院所和数字化领军企业等中选派不少于100名工业互联网服务专员,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瞄准产业链缺失环节和“卡脖子”难题适时调整“三首”研制需求清单,引导创新主体对标研制。按年度发布“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三首”产品采取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三首”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争取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报备制”试点。(省科技厅牵头)到2025年省国有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5%以上,推动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研究制定有利于鼓励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薪酬政策,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团队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省国资委牵头)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牵头)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人才自主评审试点,十大新兴产业、主导传统产业领域范围内,每个产业研发投入总额前10名企业,以及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企业,可按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最高2%比例自主评审人才,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关领域高层次产业人才,在岗位补贴、人才公寓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纳入所在市人才管理服务范围。(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引进的省外领军企业在皖设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与高校院所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等,符合规定的按科研用地给予相应保障。优先支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八)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孵化扩容专项行动。
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和高校院所等,实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基金”、多元化投入团队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建立以成果转化为主导,兼具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等多种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满足条件的可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组建省产业研究院,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构建“中心+研发机构(研发型企业)+企业”网络。(省科技厅牵头)
推进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基地建设。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引导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在高校院所附近或开发园区建设一批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依托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10个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按照达标即准原则,支持建设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托“科大硅谷”,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空天信息等专业孵化器。推动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开发园区创办专业孵化器。组织合肥工业大学等争创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省科技厅牵头)引进省外知名高校院所在皖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推动皖北8市与沪苏浙、G60科创走廊科技企业孵化器间的对接与合作。在国家高新区探索柔性引进国外高端人才领衔设立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产城一体融合的科技创新集聚区。(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开发园区、企业到沪苏浙等地设立“人才飞地”“研发飞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推进应用场景创新和示范。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聚焦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前沿优势创新领域,大力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加快建设一批体验中心、推广中心,省级层面每年分行业和领域发布100个动态场景清单,应用场景向创新型企业、产品开放。(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推动有条件的市建立场景促进中心,常态化开展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对接等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开展科技成果对接交易提质专项行动。
推进技术转移载体建设。高水平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全面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省科技厅牵头)围绕十大新兴产业,推动各类开发园区提供办公场所和配套条件,引进知名高校院所或国内头部技术转移机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组建科技商学院,搭建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交流互动融合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在省自然科研系列职称中增设技术经纪类别,根据技术转移人才特点量身定制职称评定标准条件,拓宽人才发展通道。开展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试点。每年依据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省内落地的技术交易数量、成交额等指标开展排名。(省科技厅牵头)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成果转化收益给予不低于5%的奖励,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各高校院所负责)
(十)开展金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增效专项行动。
强化科技与金融融合。支持商业银行等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授信,扩大投贷联动规模。推广研发保险、成果转化保险等新兴科技保险业务。(安徽银保监局牵头)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规定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省科技厅牵头)鼓励龙头企业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面向全球吸引带动创投风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项目。市场化组建资本学院,培养资本运作人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将金融机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以及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发放信用贷款等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对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群。设立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设立雏鹰计划专项基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初级实践期活动。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支持科研单位开展早期应用研究。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种子投资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省科技厅牵头)引入高端基金和投资团队,对前瞻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与北交所等紧密合作,加强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安徽证监局牵头)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入皖,壮大早期投资的基金丛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县(市、区)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班,建立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督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细。(省科技厅牵头)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安徽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省高院牵头)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加强PCT专利布局,提升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运营水平,争创中国(安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加强统计分析。高校院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财政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动态发布全省及各市科技成果转化指数。(省科技厅牵头)
(四)加强宣传推介。从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园区、企业,选派一批年轻干部到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跟班学习,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需求对接和难题帮办。(省委组织部牵头)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努力营造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紧抓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氛围。(省科技厅牵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央驻皖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