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印发《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发〔2022〕66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有力促进我省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经2022年5月19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24日
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文件精神,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九)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将创新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鼓励各市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汇总区域内科技型企业需求,引进优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提出技术需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登记成立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为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符合相关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大专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建议,经厅会议审定后,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省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省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转移运行机制建设,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及技术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服务企业数量、组织交流活动情况、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社会效益。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一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技术转移机构视为考核评
估不合格。未参加考核评估的技术转移机构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资格。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