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32号),进一步推动雏鹰企业用好信贷资源融资发展。市科技局按照《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
为落实《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有关规定,大力推动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等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鼓励雏鹰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合作关系,降低企业贷款融资成本,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雏鹰企业贷款奖励支持对象为通过评价或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对符合贷款奖励条件的雏鹰企业,市财政资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且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二、奖励条件
雏鹰企业用于申请奖励的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非低风险信贷业务贷款。具体金融机构名单可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中查询;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保证金、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保险、国债等方式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企业作为借款人取得的贷款,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人取得用于申请奖励的雏鹰企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三)企业通过评价为雏鹰企业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或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四)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同一金融机构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可合并申请贷款奖励。
三、奖励申请材料
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雏鹰企业贷款奖励诚信承诺书》原件(附件2);
(三)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应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的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核心内容页等)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复印件;
(五)如贷款为线上贷款且无法提供贷款合同,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如贷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能够显示实际用款经营实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能够显示贷款要素的补充材料,贷款要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额度、贷款类型、贷款起始时间、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放款凭证、付息期限、付息金额、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经营实体等。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四、奖励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公开发布受理通知,受理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
(二)企业将本指引第三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形式审查后将原件退还企业;
(四)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填写《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盖部门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五)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受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受理机构对贷款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第三方受理机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六)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拨付相关企业。
五、有效期限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
2.雏鹰企业贷款奖励诚信承诺书
3.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