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2019年我省率先在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部分项目中试行了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为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广东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在省基金项目中全面开展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相适、协同推进”的原则,着力推动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自主决策、监督管理等方面改革,探索实行“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提升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我省基础研究事业创新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一)适用范围。
1. 2019~2021年度立项资助的省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以及粤桂联合基金面上项目。
2. 2022年度及以后立项资助的全部省基金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项目等)。
(二) 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试点内容
(一)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
1.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
2.项目提交申请书和任务书时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3.项目管理费由依托单位(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4.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5.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6.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三)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2.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落实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制。
1.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2.依托单位应制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制度,并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备案(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3.依托单位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加快完善与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相适应的项目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项目依托单位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并以正式文件印发的管理规定可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的依据。
4.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伦理、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五)建立绩效导向评价机制。
1.强化绩效导向,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和验收结果作为依托单位、科研人员获得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期满后,无须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省基金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3.项目结题验收时,依托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统筹协同。
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基金委作为省基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和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等政策和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内部协调联动和组织实施,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健全监督机制。
按照权责相适原则,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宽容与惩戒并重。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科研创新、探索性试验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无过错科研人员或责任单位免予问责。建立健全项目抽查制度,定期对结题验收的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 强化政策宣贯。
加强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政策宣贯和培训,让广大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各项制度规范,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切实推进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政策落到实处。
(四) 实行动态调整。
加强跟踪调研和分析评估,密切关注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试点内容和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