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制定了《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大数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工业化、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率先在工业领域实现大突破,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水平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培育融合应用企业8000户,推动5万户企业上云、100万台(套)设备联网。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五)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八)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根据本措施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相应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省级部门管理的资金支持。对于亿元以上项目,引导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融资支持。
(二)预算执行。各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审核、分配、公示、预算拨付、验收清算等工作。本措施奖补政策以事后奖补为主,原则上项目需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按政策实施奖补。对部分重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采取预拨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预拨资金为拟奖补资金的50%,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优先支持“上云上平台”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推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直达企业。
(三)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做好验收及评估工作。对绩效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项目和领域。
(四)执行期限。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长期限。
本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