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5+4”稳进提质政策精神,抢抓科技驱动发展机遇,鼓励引领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扎实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各项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实施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补助政策。聚焦石化新材料、海洋生物、“光芯屏端网”、清洁能源、船舶与海工、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每个项目最高补助市财政科技经费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奖励政策。大力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补助政策。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补助政策。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给予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七、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八、实施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补助政策。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在省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两档分档资助基础上,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科协,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九、实施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补助政策。拓宽创新券用途,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至2025年3月27日终止。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同类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