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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政策机遇,紧紧围绕增强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助推国资国企改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以常态化、钉钉子精神,大力推进全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坚持省级层面统筹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具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具体目标:
  储备一批。各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从本地区、本领域规模以上企业中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作较规范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储备。
  培育一批。建立省、市两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市从储备资源中优选并动态储备30—100家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从各市择优选择100家左右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培育。
  备案一批。每年推动25家左右上市后备企业到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辅导备案。
  申报一批。每年推动15家左右辅导备案企业通过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
  上市一批。每年实现一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首发上市。到2025年底,全省境内上市公司数量确保达到120家以上,争取实现倍增,总数达到150家,形成一批经济结构优、带动能力强、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大的上市龙头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企业上市主体基础。
  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战略等重大部署,持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增加高新技术、雏鹰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数量,夯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主体基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分类储备上市后备资源。
  1.分板块储备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各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分类发掘储备上市后备企业,各地区要培育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成熟度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三创四新”(三创:创新、创造、创意,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分领域储备上市后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领域改革创新发展实际、项目推进等,梳理本领域企业,对标各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进行分类发掘储备、长期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难题、引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等工作,重点在新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工业基础软件等优势领域,持续发掘储备符合或接近上市标准的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工业振兴,重点在装备制造业智能化、石化冶金建材精细化高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过程中,持续发掘储备符合或接近北交所上市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依托国资国企改革实际,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地方国有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及资产证券化水平,深度培育、挖掘地方国有企业可上市资源,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首发上市;充分利用已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台,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做优做大做强国有上市公司。(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分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1.设立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地区要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能力强、盈利水平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推动后备库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税费政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创新工作方法,研究解决路径,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完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省金融监管局要会同证监等部门及券商等中介机构,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培育推荐的企业中优选100家左右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根据成熟度,将库内企业分为重点拟上市企业和潜在拟上市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按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4类重点推进。库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更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
  (四)提供企业上市全过程服务。
  1.专班跟进解决问题。各地区要建立企业上市“专班制”和“服务秘书制”。每家辅导备案企业设立1个专班,由专班组长、专班成员、上市秘书组成。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总协调,市金融局具体统筹协调,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专班成员,专班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难题,推进企业尽快申报。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实行“服务秘书制”,由市、县(市、区)金融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跟踪企业上市动态,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环保、税费、证照等方面问题。省金融监管局设立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在审企业和辅导备案企业跨地区事项。(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开展全覆盖式培训。围绕处于冲刺期、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的企业,提供差异化培训服务,包括集中式授课、沙龙、研讨会、一对一辅导等,实现企业上市培训全覆盖。定期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部分后备库企业实控人、高管赴上交所浦江学院、深交所资本市场学院等开展专题培训,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加强融资支持。定期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支持银行针对上市后备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支持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与上市后备企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按规定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各地区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积极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主动对接现有各级政府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上市。(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定期开展路演。争取北交所在辽宁设立服务基地,搭建辽宁省企业与北交所直接交流平台。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合作,利用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及其投融资平台等,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路演服务。各地区要组织雏鹰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参加路演,实现“应演尽演”。完善路演企业辅导和路演效果跟踪机制,提升企业路演水平,对未实现融资的路演企业,继续推荐其与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完善“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上市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意见;优先办理拟上市企业的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积极协助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规范和完善。(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五)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引导。
  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资本市场改革、政策法规和辽宁成功上市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做好正向舆论引导,讲好资本市场“辽宁故事”,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各级网信、证监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对重大舆情应对进行专项指导。(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省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省(中)直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金融监管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各地区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力度,按规定给予企业上市资金补助。省、市财政要按规定合理保障有关部门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工作经费。(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地区要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重点研究推进。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围绕政策制定及落实、建立工作机制、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企业上市等情况,定期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
  附件:1.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年度必保目标任务表
     2.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年度力争目标任务表
附件1

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年度必保目标任务表

单位:家

 

地区 上市公司家数
(2021年10月)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全省 77 7 84 11 95 12 107 13 120
沈阳市 24 3 27 3 30 3 33 3 36
大连市 29 3 32 3 35 3 38 3 41
鞍山市 8   8 1 9 1 10 1 11
抚顺市 1   1   1 1 2   2
本溪市 1   1   1   1 1 2
丹东市 1   1   1 1 2   2
锦州市 3   3   3 1 4 1 5
营口市 1   1   1 1 2 1 3
阜新市 2   2 1 3   3   3
辽阳市 2 1 3   3   3 1 4
铁岭市 1   1 1 2   2   2
朝阳市 1   1   1   1 1 2
盘锦市 1   1 1 2 1 3   3
葫芦岛 2   2   2   2 1 3
沈抚示范区       1 1   1   1

 

  注:本表中“新增”数量为净增加数量。

附件2

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年度力争目标任务表

单位:家

地区 上市公司家数
(2021年10月)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新增 合计
全省 77 14 91 17 108 20 128 22 150
沈阳市 24 5 29 5 34 5 39 5 44
大连市 29 5 34 5 39 5 44 5 49
鞍山市 8 1 9 1 10 1 11 2 13
抚顺市 1   1 1 2   2 1 3
本溪市 1   1   1 1 2 1 3
丹东市 1   1   1 1 2 1 3
锦州市 3   3 1 4 1 5 1 6
营口市 1 1 2 1 3   3 1 4
阜新市 2   2 1 3 1 4   4
辽阳市 2 1 3   3 1 4 1 5
铁岭市 1   1 1 2   2 1 3
朝阳市 1   1   1 1 2 1 3
盘锦市 1   1 1 2 1 3 1 4
葫芦岛 2   2   2 1 3 1 4
沈抚示范区   1 1   1 1 2   2

  注:本表中每年“新增”数量为净增加数量。

发布时间:2022-06-2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