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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探索产业集聚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2年继续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统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政策任务资金,紧扣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优化产业布局,汇集资源要素,推进集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在对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延续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并将其打造成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抓手。

  二、建设重点

  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选择要进一步突出“抓主抓重”,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规划布局,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简称“重点品种”),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统筹做好项目谋划设计。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建设内容和申报条件要求,继续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9号)执行。

  三、资金支持

  对批准创建或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种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三)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通过中央财政集中资金引导,有效带动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奖补资金不能“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避免面面俱到;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大量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涉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布局区域有重合的,原则上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叠加投资比例累积不超过2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建立由分管省领导亲自抓,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并做好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相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计划财务、发展规划、乡村产业及相关行业处室联合组成项目推进组,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优势资源,优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布局,并逐步推动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相衔接。要依据申报指标统筹设计,明确主导产业、建设布局和投资安排,重点对申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投入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项目整体申报方案,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党组会或常务会研究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联合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并同步做好竞争性项目答辩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省份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各1套,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乡村产业发展司各2套,并附电子文档光盘),超期不予受理。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各省份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自主编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3月7日

发布时间:2022-06-2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