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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

为加快提升制造业行业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创新成果产业化不畅等问题,2016年工信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瞄准制造业发展薄弱环节,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制造业创新平台,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此,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浙转升办201648)等一系列文件。

为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制造业创新发展,2018年2月市推进“中国制造业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甬工推进办〔2018〕5号),启动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近几年,随着产业政策的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作用,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历年创新中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新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运营、评估和政策支持等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定位和功能、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创建和验收运行管理政策支持、附则,共七章19条。

第一章  总则5)。明确了起草依据定义内涵、适用范围、创建原则、主管部门,特别是明确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组建形式仅限于企业法人,一个细分行业领域原则上布局一家创新中心。

第二章  定位功能2)。一是明确了创新中心的定位: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汇聚各方创新资源和载体,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开展重点领域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二是提出创新中心应具备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提供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公共服务三大功能。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2)。一是按牵头单位分类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主要产品和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属于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前沿产业和我市补链项目牵头单位可放宽。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校的,要求:一般在申报领域应拥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1项以上国内领先、有待产业化的核心技术,本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二是按组建形式、队伍建设、发展方向目标、办公研发场所4项内容,明确了创新中心的创建要求。其中,组建形式上要求按企业法人形态组建运营公司,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发起股东数量不少于5个,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20个。在队伍建设上要有固定的研发队伍和管理团队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团队带头人及创新团队,专职从事研发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20人,运营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四章  创建和验收(2)。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申报→评审→明确创建名单→组建→验收的流程进行。一般要求在明确创建名单后6个月内完成组建,2年内进行验收。对延期后仍未注册成立的,撤销组建资格;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撤销创建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2)。一是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价考核的形式、周期和对考评结果的处理,二是对创新中心更名、发生重大经营事项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

  政策支持5条)。

一是明确了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奖励(新创建或晋级)的市级政策:市级创新中心列入创建名单并完成组建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验收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升级为省级创新中心的,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被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直接给予10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创新中心分中心的,按照补差原则,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二是明确了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补助的市级政策:对已创建的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补助。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改〔2021〕90号)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了奖励资金安排顺序。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创新中心组建及验收时间先后顺序拨付;能力建设项目投入补助,优先支持年度运行情况相对好的或评价考核良好的创新中心。对处于整改期的各级创新中心,暂停拨付余下的奖励资金,不受理能力建设项目申请。

四是提出对创新中心促进机构的政策支持。

  附则1)。规定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青燕

联系方式:0574-89186428

发布时间:2022-06-2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