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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及《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完成人(含个人和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的有关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成果完成人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合作研究开发,通过验收、机构评价等方式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登记活动。

  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区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其中,市级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得给予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客观、准确、及时,并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发布,促进全市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成果评价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市级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评价后同步办理成果登记,完成成果登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才视同完成项目全部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真实;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如下:

  (一)完成人提交申请。

  1. 项目负责人在网络平台进行账户注册,根据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在线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由科技部统一制定)及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基础理论成果:(1)评价证明,包括完成人名单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本单位学术部门评价意见;(2)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学术论文、学术专著;(4)工作总结报告。

  应用技术成果:(1)评价证明,包括完成人名单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2)技术研究报告与工作总结报告;(3)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软科学研究成果:(1)评价证明,包括完成人名单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软科学成果评价报告;(2)研究报告;(3)工作总结报告。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评价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 完成人核对与提交申请。完成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进行核对并在线提交申请。

  (二)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在线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

  (三)完成人提交登记材料。完成人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在线提交至登记机构。

  (四)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机构在线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登记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等。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科技成果登记异议期。

  第十一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确认。异议的调查处理由成果评价(含验收)部门负责。

  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研究终止时间、成果转移联系方式等信息设置查询内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列入科技信用记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完成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成果评价机构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2022-06-21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