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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2022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投资项目申报工作,按照《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以下简办法》)相关要求,请你们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少而精”的原则筛选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22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位于粮食物流关键节点和核心枢纽城市的港口接卸中转能力提升项目,适当支持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和位于粮食物流关键节点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中央预算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工具。不支持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建设内容。

二、项目条件

拟申报项目应符合《“十四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要求;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70%;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港口接卸中转能力提升项目。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应在10万吨以上,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200万吨以上;长江沿线(中下游)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100万吨以上;长江上游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20万吨以上。

2.铁路散粮运输项目。项目应位于中转量集中的铁路枢纽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应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

3.粮食仓储项目。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且有相关证明。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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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筛选审核项目。请各地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在前期项目储备基础上精心筛选审核一批符合支持方向、条件成熟的项目,合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确保通过审核的项目均能顺利实施。各地要对申报项目逐一核实,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中央企业项目(地方不能申报中央企业项目),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各地不得通过虚报大项目争取切块资金,对脱离地方实际、建设条件及资金不落实、无法按时开工、无法如期完工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对因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存在无法按规定时限开工、调整投资计划、报大建小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提高单行材料编制质量。各地要认真组织项目单位编写单行材料,并对单行材料中有关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项目单行材料可参照范本(附件1)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西藏、新疆上报的项目可合并编写单行材料),单行材料附件及相关声明文件不齐的,不再接受补报。各地要将所申报项目的单行材料留存备查。

(三)严格按时限申报。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申报文件及项目单行材料(一式三份,一律通过邮政EMS邮寄,电子版同步报送)。每个省(区、市)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超过申报数量的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中的每个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要求,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可采取资本

金注入或投资补助。各地在项目申报文件中需承诺“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和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依规入库编报项目。请各地将拟申报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在年度计划编报区中报送经贸司流通发展处。填报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投资方向”选择

“2022年专项-‘三农’和水利-粮食安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并在“审核辅助标识3”中注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2022年1月18日

发布时间:2022-02-09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