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围绕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近年来省委巡视和审计整改落实要求等,充分吸纳平时收集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反馈提出的相关情况,参考科技部相关规定,形成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1月14日,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 系 人:程小娟、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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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1日
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个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
二是组织与管理职责。明确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三是项目申报与立项。明确了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受理评审和公示等相关程序。
四是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明确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各方的责任。对项目中期评估、相关事项变更(调整)、撤销项目等作出规定。
五是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等作出规定。
六是监督与保障。明确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同时,规定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
七是附则部分。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全社会创新创造、强化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等,开展的自主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事项)分层次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
第五条 专项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转移转化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导向、统筹推进,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七条 事项是四川省科技计划根据我省科技创新重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划拨有关地方(单位)的专项资金,或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对象进行直接补助的情况,区别于项目管理模式,无需签订任务书等。补助对象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四川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验收(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按照科技厅委托要求参与项目具体管理服务工作,要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要落实回避原则,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专项中本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组织遴选方式,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年龄、工作时间、学历或职称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专项项目、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专项项目、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或本地区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和遴选,汇总推荐至科技厅。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对申请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项目预立项。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报送科技厅。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及申报书的,科技厅可予以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科技专项、农畜育种攻关等最长可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五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后的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工商更名等原因需变更,由变更前、后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二)调整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因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离世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五)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变更项目参与人、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七)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撤销项目。项目单位因故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可由项目牵头单位将资金退回财政后,科技厅予以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未通过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以下情况之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2.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任务无法正常进行;
4.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未通过。
1.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2年、项目负责人3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验收评价结论下达后6个月内,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科技厅予以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予以终止项目执行、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被终止、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四十一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验收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退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违规行为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相关调整、验收评价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五十条 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须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农畜育种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专项按相关规定执行。转移支付专项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之后下达的四川省科技计划执行本办法。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管理规程和细则。2018年2月8日科技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