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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科规〔20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 
                                                                2021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8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全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相对独立。注重实验室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积极探索推进与援疆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与学术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坚持项目、平台、经费和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3.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认定,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
      5. 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地州市科技局、中央驻疆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导重点实验室建设;
      3. 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4. 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5. 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 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发展;
      2. 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3. 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4.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5. 指导重点实验室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1.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引领,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关键共性技术,不断拓展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
     2. 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3. 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面向全社会推动资源开放共享;
     4. 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创新交流合作形式,充分利用并共享交流合作成果;
     5. 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在任务目标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的不同环节上协同推进。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及其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分为两类:
    1.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自治区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2.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聚焦自治区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自治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能力、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优势和特色,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研究发展方向符合自治区经济与科技重点发展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 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自治区(部)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等;
     3. 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2人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 具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核心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学科领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5. 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6.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研究经费和条件保障。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
    7. 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明确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8. 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或对外开放3年以上;
    9. 近三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组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发布申报指南。
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可行性论证,报自治区科技厅存档。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经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提出研究开发的重点任务和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家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应设立秘书岗位,条件具备的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科技援疆优势,与对口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其他重点实验室以及企业的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加大开放共享力度,在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独立的网站、网页或专栏,并保持动态更新。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有效开放,每年不少于5次。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换届或调整应由依托单位研究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 依托单位有涉及实验室运行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5. 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6. 在科研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7.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8.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在每年3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之后应参加评估,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价、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程序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同等条件下申报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评估仍较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新疆+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n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新科社字〔2003〕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2-01-04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