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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8〕16号)等办法,我委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处,邮编050051。

电话请联系0311-8860007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062。

邮件请发至hbfgwfwy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4日


 

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8〕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服务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省、市、县(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收回等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筛选上报,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区市单独设置口岸管理部门的,口岸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由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筛选上报、监督检查)。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申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实地查验和项目真实性审核;督导项目建设进展,监督协调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预验收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代表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行业,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具体包括:
   (一)新兴服务经济。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起来的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共享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中运作模式成熟、发展潜力较大、辐射范围较广、示范效应突出的项目。
   (二)跨界融合新业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融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购物娱乐、商务服务等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项目,城市主城区综合服务消费示范项目等。
   (三)现代物流。物流园区改造升级和智慧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绿色物流、智慧物流、邮政快递、冷链物流、多式联运、城市便民配送服务网络、现代供应链管理、物流(电商)平台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四)服务经济示范区。高端要素密集、创新能力较强、新业态新模式集聚明显、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服务业示范区、试验区、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
    (五)口岸综合能力提升。能够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口岸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内陆港口岸建设项目。
    (六)其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服务业重大研究课题、项目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中央预算内资金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项目在河北境内。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20%、不低于1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奖补资金分别给予国家级和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获得国家5A级物流企业100万元奖励;
    贷款贴息按照项目单位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贷款利息安排,支持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代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施工、环保等手续齐全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投资进度超过7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一般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可支撑项目在规划建设期内建成。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已开展业务的经营状况良好;新成立企业要有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省、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发布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城、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和其他要求。
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审核和申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央企、省属国有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现有资产、经营领域、组织机构、服务设施和经营网络、运营管理模式、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场需求分析、技术业态模式发展趋势。
   (三)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总体空间布局、总建筑面积等。
   (四)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投资构成、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财务评价。
   (五)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内容。
   (七)项目节能分析。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批准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
   (四)合法的土地、施工、环评手续。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
   (七)项目单位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八)项目绩效目标表。
   (九)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评审确定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在业态模式方面的创新性;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七)核定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八)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资金申请报告的规范性。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报审程序。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或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项目实施调整及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投资完成70%以上,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通知要求以及投资计划绩效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确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在不改变支持方向和功能的情况下,由原项目审批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总投资核减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项目,不需要报审和调整投资计划,但应在项目验收时作出说明。项目总投资核减超过10%,但低于30%(含30%)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把关,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投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调整涉及核定投资的,专项资金补助与调整后核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当年补助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支持,由县级发改部门责令项目单位提出撤项申请并退回资金:
   1.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原因,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或完成后无法启动运营、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
   2.建设地点跨市级行政区域调整的非平台类项目;
   3.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项目;
   4.项目单位变更且不再实施的项目;
   5.投资规模核减超过30%以上的;
   6.因城市规划调整、政府征用土地、项目建设条件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20]1616号)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全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督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专项资金,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和目标,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节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市级发改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减其下一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规模。
   (一)下达投资计划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报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严格进行项目筛选把关,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后即进行项目调整;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不力,对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项目调度不及时,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不认真、失误较多;
   (五)项目被审计、督导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及时报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2022-01-04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