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监规〔2021〕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二)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诚信监管工作。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落实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诚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四)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八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需求征集、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诚信管理对象的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记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守信、失信状态更新诚信记录,对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等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逐步建立以省级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为主体的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推动平台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拒不执行或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
6.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写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6.侵吞、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监督、评估、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
2.以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获取项目;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审计、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影响审计和咨询评审结果。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名单、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或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受托服务管理资格。
2.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
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管理或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5.其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4.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破产、注销等重大事项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中止,未及时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程序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风险的。
5.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等程序,经费使用管理合规,出现以下情况,根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不记入失信记录。
1.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的项目。
2.因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4.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的项目。
5.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开展惩戒,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3年及以上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获得科技活动服务管理资格等。项目逾期未验收的失信主体,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惩戒,惩戒期自完成验收或撤销项目之日起满3年终止。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获得科技活动服务管理资格等。
4. 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黑名单失信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七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受到市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管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等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科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