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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和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209号)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230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

 

 

 

附件

 

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自然资源领域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准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们修订了自然资源领域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入库指南,现就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中央项目储备库制度。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地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均应纳入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项目储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支持。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二)实行项目储备动态化管理。

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对于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各地有成熟项目的,可随时通过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入库。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项目储备和执行结果应用。

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储备库由各省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入库、退库、调库等日常维护,自然资源部、财政部通过储备管理系统对各省中央项目储备库进行监测监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项目储备。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相关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组织。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编报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和范围、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项目投资估算要合理合规,筹资渠道、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要切实可行。

(二)项目入库。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于上年度9月15日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本地区入库项目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获得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投资额的2倍,并及时在管理系统填报储备项目信息,填报信息包括:联合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意见、其他必要的参考材料等。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涉及跨流域、区域、海域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重大项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可视情况组织对已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入库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对复核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于上年度9月30日前发函通知地方,并作退库处理。9月30日后,在库项目均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先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待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三)最终项目安排。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分次下达(含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的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预算金额,结合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30日内从已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且符合要求的项目中择优选取项目,并将支持的项目清单(项目清单中各项目汇总的中央财政支持金额原则上应与预算安排指标一致)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在30日内将年度预算资金支持的子项目清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同时,各地应按项目清单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监测监管,加快预算执行。

后续年度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参照以上要求实施,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入库指南印发后各地应尽快组织入库、补库等工作,妥善处理以往年度已获资金支持的项目,避免出现衔接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及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地质、海洋灾害防治任务重点,统筹谋划入库项目布局,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项目储备,提高对重点任务的支撑。入库项目应明确省级项目组织单位,由其负责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审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二)强化前期工作。

各地要围绕目标谋划和整合项目,实现整体推进、协同发力,减少小散项目。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附件要求组织编制入库材料,加强项目论证,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

(三)认真审核把关。

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政策要求,中央财政资金不应支持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入库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符合资金支持方向。未完成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及已完工项目不得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中央基建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突出支持重点。

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积极筹措资金,优先支持对突出生态问题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和灾险情急重的地质灾害项目,避免资金使用“撒胡椒面”,严禁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有明确责任主体或应由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做好项目填报。

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将在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省级项目组织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立项、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管护等情况并统计汇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

刘  震 (010)66558632 (010)66558157(传真)

财政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

付文龙 (010)61965089 (010)61965088(传真)

 

附件:1.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入库要求(因

素法分配)

2.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要求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省(区、市)年度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1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入库要求

(因素法分配)

 

一、总体要求

申报范围为各省(区、市),由省级有关部门统筹考虑资金筹措的可能性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择优选择入库项目。项目申报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项目区域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对国家或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重点支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根据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损毁的实际,入库项目可以是针对单个规模较大矿山进行修复,也可以是针对一个区域内若干规模较小矿山集中进行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要坚持问题导向,考虑科学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明确实施范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治理措施、投资测算及筹资渠道、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入库项目主要用于治理修复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的地形地貌破坏、土地占用损毁、生态系统破坏或功能退化等问题。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战略导向。优先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点生态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生态修复相关规划等明确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2.修复方式科学合理。项目选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修复方式能够体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尊重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通过自然恢复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因地制宜、系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整体改善项目区生态服务功能。

3.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支持范围,实施方案经过多领域专家充分论证,统筹考虑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采取的修复措施能够体现优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复垦利用废弃土地、恢复项目区生态系统功能的要求,技术路线可行,投资测算、实施周期和进度安排等科学合理。

4.绩效考核目标明确。统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绩效目标能清晰反映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5.组织实施基础较好。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具有统筹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能力,有较强资金筹措保障能力。

6.具备后期管护条件。项目完成后的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资金渠道明确、稳定,监管机制健全,能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有关设施建成后能长期正常运行。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1.选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实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

2.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项目。

3.前期工作不扎实,生态问题诊断不准,技术路线不可行,以及建设内容以景观建设为主的项目。

    4.地方筹措资金渠道不明确、难以落实,或未明确后期管护资金来源、后期管护难以保障的项目。

5.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

6.其他不予支持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请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1.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如项目区及建设内容涉及的相关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工程设施布局图等)。

2.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地方政府资金筹措方案,拟拆迁补偿调查统计表等)。

4.省级组织的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5.省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

6.其他有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 徐岩

电话:(010)66557587

邮箱:xfskuangshanchu@163.com

 

附件2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范围为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级有关部门统筹考虑资金筹措的可能性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择优选择入库项目。申报项目要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等,重点支持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确定的任务。

申报入库项目应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以针对单个地质灾害体立项,也可以以县(市、区)以上行政区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单元立项。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入库项目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划分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三类。具体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点工作,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等明确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重点支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原则上以减少或消除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为导向,项目实施对保护当地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积极贡献。

2.入库项目必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且具备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工程项目须满足成熟度要求;调查评价项目应完成设计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监测预警项目应完成站点选址、建设方案设计与审查等工作,综合治理项目除工程治理应完成工程勘查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等工作外,其他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方案设计与审查等工作。

3.入库项目要明确工作内容、实施范围,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以确保绩效目标能够清晰反映防治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4.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明确合理,技术方法要科学先进,工作方法和手段要得当可行,项目成熟度满足要求,项目投资要估算合理合规,筹资渠道、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要能切实落地。实施方案应附立项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1.不符合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2.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的项目。

3.实施条件和措施不可行,或项目成熟度不高、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工程项目。

4.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5.地方资金渠道不明确、保障措施不到位,难以落实的项目。

6.按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请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1.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或审批文件),并附相关的审查意见,具体包括调查评价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监测预警项目的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综合治理项目的勘查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省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并附地方人民政府资金筹措、方案实施或主管单位实施保障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张会昌

电话:(010)66558283

邮箱:dzfzc2020@163.com

 

附件3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中央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

 

具体实施单位

 

资金情况

(万元)

 项目总投资: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总

体

目

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

出

指

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效

益

指

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附件4

 

省(区、市)年度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中央主管

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主管

部门

 

具体实施单位

 

资金情况

(万元)

 项目总投资: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总

体

目

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

出

指

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效

益

指

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发布时间:2021-11-12 09:10